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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人购进低价白酒灌装成高档白酒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7:19
  • 摘要

    我们日常饮用的白酒,例如茅台、剑南春这些名字本身就是一种商标,除了文字商标外,还存在图形商标等其他商标类型。这些商标是属于白酒的特有符号,图文并茂的“文字+图形”的商标,使得白酒可以在琳琅满目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被辨认识别。

  • 我们日常饮用的白酒,例如茅台、剑南春这些名字本身就是一种商标,除了文字商标外,还存在图形商标等其他商标类型。这些商标是属于白酒的特有符号,图文并茂的“文字+图形”的商标,使得白酒可以在琳琅满目竞争激烈的市场'>市场中被辨认识别。

    3名被告人购进低价白酒灌装成高档白酒图
  • 商标侵权在白酒领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侵权方式。在齐齐哈尔中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向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定制购买印有“富裕老窖”字样、“桂花”图标的白酒酒瓶、包装物、瓶盖、白酒挂签等,再将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标刻有“富裕老窖”字样酒瓶进行密封包装,假冒“富裕老窖”35度、38度光瓶系列白酒对外销售。

  • 宿迁中院审理认为,经当庭将购买的实物产品、宣传册上印制的白酒图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的35款白酒上的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及宣传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规模较大、主观故意明显且有重复侵权等严重情节依法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205万元的巨额赔偿责任。

  • ”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原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查获了一批涉嫌侵犯“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贵州茅台”系列白酒作出辨认,结论为96瓶白酒属假冒商品。商标执法部门仅根据上述辨认意见,认定当事人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假冒“贵州茅台”白酒,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销售假冒“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依法移交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立案侦办。

  • 综上分析,当事人购进销售非商标注册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白酒,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 自2020年至2021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先后租用或借用桐城市金神镇、范岗镇共四处民房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或用于假冒白酒、生产机器储存仓库。

  • 以上3名被告人购进低价白酒灌装成高档白酒或委托他人灌装成高档白酒,虽未销售即案发,但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还破坏了市场'>市场经济秩序、商标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裁判结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白酒与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均为白酒。被诉侵权白酒上使用的“淡雅荷花”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均含有“荷花”字样,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白酒系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涉被诉标识“淡雅荷花”突出使用“荷花”字样;且销货清单及被告出具的票据记载的商品名称均系“荷花酒”,故被告系知晓案涉被诉白酒系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被告提出的案涉被诉白酒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采纳。因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元。

  • 尝到了销售假冒白酒的“甜头”,2019年9月起,彭某又购买大量废弃“小郎酒”等品牌酒瓶、订购含有“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和包装纸等材料,并收购了假冒“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3万余个。

  •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徐某、施某、方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生产或明知是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进行购买并加价对外销售,均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刑事判决认定的夏某、徐某、施某、方某非法经营数额、侵权主观状态、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权利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夏某赔偿6万元,徐某赔偿12万元,施某、方某连带赔偿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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