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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商标十万个为什么,被判赔六十万元

  • 作者: 大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7:17
  • 摘要

     原告发现被告某书店销售被告天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此外被告天某出版社还出版了多款《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并在网络渠道公开销售。被告天某出版社不仅在图书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而且在前言中声称本书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被告赔了六十万元。

  • 据媒体报道: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的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   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诉称,《十万个为什么》是原告1961年首次出版并延续至今的系列儿童科普图书,具有很高知名度。同时,原告系第1708'>17085619号图文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十万个为什么”还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原告发现被告某书店销售被告天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此外被告天某出版社还出版了多款《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并在网络渠道公开销售。被告天某出版社不仅在图书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而且在前言中声称本书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   原告认为被告天某出版社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及商品名称权益,关于“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亦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被告天某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维权合理费用10.7万元。   被告天某出版社抗辩称:“十万个为什么”为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涉案图书的使用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也不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   原告于2017年被核准注册了涉案商标,当时多个出版社均出版该同类图书的情况已然存在,可见此时“十万个为什么”作为商标主要辨识部分还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并未在使用中退化为通用名称,未出现显著性弱化的情形。   日常用语中将“十万个为什么”指代问题较多的使用方式,使用的是文字本身的含义,与涉案图书的特定品牌属性,并非同一使用语境。   此外,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从而实现图书名称权益商标权化。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即便作为图书名称,已具有了商业标识利益,实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综上,上海普陀法院认为,被告天某出版社、被告某书店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某出版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天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某书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天某出版社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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