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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地名可以注册商标?这几点你必须要知道

  • 作者: 十象知产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7:01
  • 摘要

    生活中,一些商标会含有地名,这样的商标是否能够注册呢?这是许多人都会关心的问题。 十象知产可以告诉大家,地名一般不能申请商标,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

  • 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县级及其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商标: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6、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商标: 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 *当然,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标中的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那么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因此,十象知产'>十象知产提醒大家,地名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因此,注册含有地名元素的商标需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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