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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商标中和”的理论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9:02:03
  • 摘要

    您听说过“商标中和”理论吗?它是由欧盟(EU)普通法院和欧盟法院(“CJEU”)于2006年(案例号C-361/04(欧洲法院,2005年1月12日))开发的,并没有混淆PICASSO/PICARO案件C-206/04(欧洲法院,2006年3月23日)遵循了SIR/ZIRH并没有造成混淆的相似。

  • 在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或者注,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跟商标使用人的国别有关系,比如英特尔公司就在自己的商标旁边标注TM有些则处于一些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误导。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商标中和”的理论图
  • 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指出,要勇于求变、敢于求新、善于求质,加快走出符合广西实际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 您听说过“商标中和”理论吗?它是由欧盟(EU)普通法院和欧盟法院(“CJEU”)于2006年(案例号C-361/04(欧洲法院,2005年1月12日))开发的,并没有混淆PICASSO/PICARO案件C-206/04(欧洲法院,2006年3月23日)遵循了SIR/ZIRH并没有造成混淆的相似。从本质上讲,该理论是商标的听觉相似性可能会因明显的视觉或概念差异而被抵消。当应用该理论时,便出现了商标的无混淆相似性的发现。该理论是否可以在美国采用?

  • 理论背景以及在欧盟中缺乏统一的应用。

  • 尽管欧盟协调了欧洲商标法,但国家法院并不一定会应用商标理论中和。例如,在2009'>2009年4月21日的判决中(案例24W(第37/08号专利)),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发现商标XXERO和ZERO混淆不清,因为它们的声音相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遵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该判例允许仅在听觉,视觉或概念上的相似性上找到混淆的可能性。在2011年11月8日的裁决中,德国专利法院还发现EAGLE和EAGLET(程式化形式)令人困惑(案例27W(专利号602/10)),其商标在听觉上非常相似,在概念上也相似。法院还警告说,过分扩大相似性的中和范围将限制商标的保护。

  • 2014年,德国联邦专利法院遵循XXERO/ZERO案的法律,维持了一项异议,其中商标CINNOVEX的所有人反对商标SINUVEX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的注册。(30W(pat)43/12)。在那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仅听觉上的相似就足够了,研究了对方在德国最有可能被冠以“TSIN-NO-VEX”的商标,而申请人的商标被冠以“SI-NU-VEX”的商标。法院还指出,它没有遵循欧盟的“商标中和”原则。

  •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sthof)于2018年7月12日发布一项判决,涉及商标“combit”和“Commit”(文件号IZR74/17),涉及商标何时可以应用商标中和理论的问题。。驳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法院裁定该理论仅在其中一个商标具有明确和明确的含义且有关采购团易于理解的情况下适用;法院与上诉法院的推理不同,即“提交”对被告的专业服务自动化软件(简称“提交CRM”)具有明确而明确的含义,因为“提交”具有多种含义。

  • “商标中和”理论是否可能在美国应用?

  • 在美国,有许多因素可用于确定混淆的可能性。

  • 在USPTO异议和取消程序中,适用于InreEIduPontdeNemours&Co.,476F.2d1357,177USPQ563(CCPA1973)中出现的因素是:

  • 商标在外观,声音,内涵和商业印象方面的整体相似性或不相似性。

  • 货物的相似或不同和性质。。。在申请或注册中或与使用先前商标有关的描述中描述。

  • 已建立的,可能持续的贸易渠道的相似性或不相似性。

  • 进行销售的条件和买方,即“冲动”与认真,精细的购买。

  • 在先商标的名声。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

  • 任何实际混乱的性质和程度。

  • 在没有实际混淆迹象的情况下持续使用的时间长度和条件。

  • 使用或不使用商标的商品种类。

  • 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市场接口。

  • 申请人有权将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的程度。

  • 潜在混乱的程度。

  • 任何其他确定的事实证明使用的效果。

  • 法院也使用类似的分析。例如,第二巡回法院的法院运用了PolaroidCorp.诉PolaradElectronicsCorp.案,287F.2d492,495(2dCir。1961)考虑的混淆因素的可能性,这些因素是:

  • 注册商标的强度。

  • 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之间的相似性。

  • 涉嫌侵权的产品与注册拥有者的产品具有竞争优势。

  • 注册拥有者将弥合差距以进入与涉嫌侵权者相同市场的可能性。

  • 购买者的实际困惑;

  • 被指控的侵权人的真诚;

  • 涉嫌侵权者产品的质量。

  • 买家在相关市场中的成熟度。

  • 尽管商标中和的理论可能很有趣,但鉴于事实三者会考虑的混乱因素的可能性很大,它可能不适用于美国诉讼程序。

  • 一般英文域名如com、cn、net等,只需百元,有些后缀就少了,有的第一年很便宜,只要几块钱。各种后缀对应的网站类型也不一样,但大体上是一个网络地址。假设企业按照常规去注册就按照注册商标显示的价格付款,有些域名价格好几万就是短或者更有意义,这一类通常是二手域名,被别人注册然后出售。假如不想为域名支付较高的费用,那么选择注册商比较好。

  • “遗憾”的是,名家文化公司真正成功买卖的商标仅有34件,不足其申请量的14%。除含“共和国”之外的每件商标基本都有1~2件成功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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