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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9:01:13
  • 摘要

    注册商标的无效,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存在着实质上的瑕疵,而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使其商标权自始即不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 该商标注册人原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供销社,后转让至云南省江城县国庆酒厂,申请于1993年7月7日,注册于1995年1月28日,注册号726717,经续展有效期至2015年1月27日,目前享有商标专用权。现又续展成功有限期至2025年1月27日。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图
  • 记者了解到,“青花椒”商标诉讼引起关注后,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与全国花椒行业专家、全国各地花椒协会、律师、商标代理机构召开紧急电话会议,“更多的同仁提出青花椒就是花椒的一个种类,也是属于公用名称,这是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 注册商标的无效,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存在着实质上的瑕疵,而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使其商标权自始即不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如下:

  • (1)注册商标“标志”是法律规定的“禁用标志”。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不得使用禁用标志,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实际中由于商标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了不该注册的商标取得了注册,则该商标的注册应是不合法的,属于注册不当的商标。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这些注册不当的商标应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0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用性标志)、第11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和第12条(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分别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如果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自然应依法撤销,使该注册行为归于无效,否则将导致商标主管机关“注册”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

  • (2)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活动中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以欺骗手段进行注册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 (3)注册商标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的。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我国现行《商标法》根据《巴黎公约》的要求,不仅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而且还规定了对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法注册他人商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利益,制裁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5)注册商标使用了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4l条第2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中有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或服务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6)注册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现有的在先权包括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厂商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等。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所以《商标法》规定: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应指出的是,在先权不包括商标在先权,商标在先权是在异议程序和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解决的。、

  • (7)注册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种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1)已注册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2)抢注的商标是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3)抢注的商标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上述情形下,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了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一般原则,即“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就是说,判断商品类似是以“综合判断+参考区分表”的模式进行的。

  • 第三,从体系定位来看,《商标法》第15条是《商标法》调整不同情形之下抢注他人未买商标'>买商标的重要一环,理解其定位对其适用边界和对象有着重要指引价值。针对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未买商标'>买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设置了13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第32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买卖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条款予以调整。上述条款分别调整不同情形之下抢注他人未买商标'>买商标的行为,其中,《商标法》13条第2款规定的是对未买卖驰名商标的保护,只要在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商标申请人有义务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规避在先未买卖驰名商标。《商标法》15条第1款和第2款是对特定关系人之间抢注行为的调整,其中第15条第1款对特定关系的要求更严格,仅限于代理、代表关系,第15条第2款对特定关系的要求可以是合同关系、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商标法》32条后半段针对的对象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商标申请人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情节即可适用。可见,《商标法》第15条是《商标法》对未买商标'>买商标保护的重要一环,这意味着,一方面,其适用对象应当是未买商标'>买商标,另一方面,其适用边界和具体规则的考虑应当结合其他条款进行体系化理解,防止出现适用的交叉和重叠,实现上述条款之间的协调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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