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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宝马遏制人力车商标稀释的威胁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52:16
  • 摘要

    在稀释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可能不必考虑欺骗性相似性或欺骗性要素。当被告的使用可能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独特性时,便会产生注册商标的稀释。

  • 三被告共同辩称1、原告不正当地提起诉讼,其主张的商标除2004年和2008'>2008年的与本案有关,其余大部分与本案无关,而被告早在1999年6月已在合肥创立了采蝶轩蛋糕世界,并持续使用采蝶轩商业标识。目前在合肥已拥有200多家门店,并建立了很高知名度,而这些与原告没有丝毫关系。原告在合肥地区没有投资,没有任何商业行为,是被告独家经营打造成今天的局面,因此,原告起诉目的是想不劳而获,是巧夺豪取,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恰恰是原告2、被告从1999年开始生产经营,2002年成立了冠以采蝶轩字号的企业,一直依法经营。由于原告仅限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有知名度,而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没有丝毫知名度,被告在1999年对采蝶轩商业标识就己使用在先,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的诉请模糊不清,无法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答辩,原告应予以明确和细化。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宝马遏制人力车商标稀释的威胁图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 在稀释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可能不必考虑欺骗性相似性或欺骗性要素。当被告的使用可能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独特性时,便会产生注册商标的稀释。如果允许在并非真正拥有者的产品上使用该侵权商标,则该商标可能会降低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并且在不期望其质量的情况下降低其声誉。标准。

  • 德里高等法院于2020年3月在BayerischeMotorenWerkeAG诉OmBalajeeAmobile(India)PrivateLimited案中,裁定临时禁制令的申请,禁止后者(被告)在E-人力车上使用商标“DMW”等一切始于2016年7月,原告意识到被告的D-RMW商标正在路上行驶,并因此向被告发出了停止和制止通知,以禁止使用该商标。但是,被告拒绝遵守。感到不满的原告于2017年提起了本诉讼。

  • 在诉讼中,原告辩称其商标“宝马”是“驰名商标”,作为一家德国汽车制造公司,成立于1916年,以“BMW”商标制造和销售汽车,该商标是其公司名称的缩写。“乙ayerische中号otorenWˉˉ尔克”。它表示,它通常被称为“宝马”,自1923年以来一直以该商标生产摩托车和1928年以来的汽车。它在14个国家/地区拥有组装厂,并在140多个国家/地区拥有全球销售网络。2016年,它的收入为9416.3万欧元,在全球范围内销售23,67,600辆汽车,其中200万辆是宝马品牌的汽车。原告还主张其宝马商标的注册可追溯至1956年,并于1987年开始在印度进行商业使用。

  • 原告辩称,被告在电子人力车,电动货物和装载机上使用了欺骗性相似的商标DMW。两个标记都有三个字母,其中最后两个字母“M”和“W”相同,而第一个字母“B”仅被字母“D”代替。也有人认为,字母“B”和“D”在视觉和语音上相似,因此DMW商标在语音上与BMW相似。有人进一步辩称,由于电子人力车与商标宝马所涵盖的汽车有些相似,并且被告采用商标DMW是恶意的,因此被告犯下了假冒行为。

  • 被告人对诉讼的可维护性提出质疑,理由是诉讼取决于两套商品之间的差异,其相应的购买者的性质和购买者的类别,并辩称诉讼受到限制,延误和束缚的限制。它还辩称,这些商标在外观上并不相似,并且DMW代表“DESHWARMotorWorks”,该商标已申请注册商标“DMWDESHWARMOTORWORKS”。被告还就各自当事方产品的市场价格之差(即卢比)争论不休。50,000卢比,而不是最低的卢比。35,000,000。

  • 法院指出,被告采用了原告商标的基本特征,并且在视觉和语音上都十分相似。因此,被告的DMW商标可能会欺骗并引起混乱。在处理欺骗性相似性这一方面时,法院依赖于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玉米产品精炼公司诉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案,'AmritDharaPharmacy诉SatyaDeo案,'DurgaDutt诉NavaratnaLaboratories'案中提出的意见。

  • 关于原告和被告产品差异的问题,后者在NandhiniDeluxe诉卡纳塔克邦合作牛奶生产者联合会有限公司(2018)9SCC183中依赖最高法院的判决辩称使用其商标DMW不会引起混淆。但是,从该案的观察结果来看,法院指出,在产品不同的情况下,先前所有人的成功机会取决于许多变量,包括其商标的强弱,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产品的接近性,在先拥有人弥合差距,实际混乱,被告采用商标背后的诚意等方面的可能性,而法院可能仍需要考虑其他变量。法院指出,该案中的事实存在实质性差异,而在本案中,原告商标的效力不能引起争议,因此,被告使用DMW商标是表面上的证据。不诚实。意图是利用原告品牌的声誉和信誉,这可能会误导普通人的普通情报。

  • 在处理原告商标稀释的问题时,法院分析了原告对ITCLimited诉PhilipMorrisProductsSA和Ors,ILR(2010)2DELHI455和TataSonsLtd.诉中判决的依赖。ManojDodia和Ors。,2011SCC在线Del1520。稀释原则包含在1999年《商标法》第29(4)节中,法院同意上述案件中的观察结果,即稀释测试为与欺骗性相似性不同。有人指出,“欺骗性地在第29条第(4)款中,与侵权索赔相关的法律未包含类似的“标准”,并且在主张商标被稀释时不会出现欺骗问题。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诸如第一个商标这样的驰名商标,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外观和听觉上相似的商标将构成第29条第4款的侵权,因为这种使用不利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

  • 此外,以被告提出的限制,拖延和诉讼为由,法院认为这些争辩是错误的,没有根据的。据指出,原告一旦得知被告侵犯商标DMW的使用权,便在2016年7月迅速采取了行动;发出停止和终止通知,然后在2017年提起诉讼。法院在提及MidasHygieneIndustries(P)Ltd.诉SudhirBhatiaandOthers(2004)3SCC90一案时明确指出,即使存在原告方延迟提起诉讼,但这不足以阻止授予原告方强制令;鉴于被告对该商标的采用也是表面上的不诚实。法院裁定,原告提出了表面证据,并且便利性的平衡也对它有利。

  • 该判决应充分重视保护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免被稀释为一种侵权形式;并强化了稀释测试与欺骗性相似性不同的概念。

  • 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个程序。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要在刊登公告三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才可以注册完成,该商标即受法律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 转让商标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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