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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SPC明确拒绝商标注册的扩展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51:49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SPC)在最近发布的宪报案中重申,先前商标已建立的声誉可能会扩展到同一申请人的较后商标。但是,法院断然否认可以通过续展以外的任何方式将商标注册扩展到其他商标。

  • 案情简介2014年9月20日,商标局在总第1424期《商标公告》上对第12937274号无尾TNGLESS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法定异议期为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8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委托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邮寄递交的针对上述商标的异议申请。异议申请材料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书等。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提交了异议申请补充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4日对上述商标异议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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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已安排中央、省级财政资金1.1亿元用于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和良好水体保护。今明两年还将对合江县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赤水河治理保护项目,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王波表示,下一步,该厅将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研究推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工作举措,进一步拓展包括赤水河在内的流域治理投融资渠道。

  • 最高人民法院(SPC)在最近发布的宪报案中重申,先前商标已建立的声誉可能会扩展到同一申请人的较后商标。但是,法院断然否认可以通过续展以外的任何方式将商标注册扩展到其他商标。

  • 事实

  •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蜘蛛王)是中国一家主要的鞋类制造商,自1996年以来一直在销售蜘蛛王鞋。中国蜘蛛王是中国三个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图1)。

  • 图1

  • 但是,在1998年-在中国SpiderKing注册其第一台蜘蛛装置(上表中的引号2)之前,美国公司USASpiderKingGroupLimited在中国注册了另一类Class25的蜘蛛装置(图2),其中包括:,婴儿衣服,鞋子,泳装,领带,围巾和头饰。

  • 图2

  • 2004年10月15日,美国SpiderKingGroupLimited申请在其第25类中注册其在先商标的设备元素,减去汉字中吉和拼音对等的“Zhongi”(图3)。

  • 图3

  • 该申请后来分配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蜘蛛集团有限公司(USASpider),并于2008'>2008年5月6日获得初步批准。

  • 2008'>2008年11月28日,中国蜘蛛王以其在先的三项注册为由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 决定

  • 中国商标局驳回了异议,并批准了异议商标的注册。

  • 2011年1月30日,中国蜘蛛王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TRAB)提出上诉。

  • 美国蜘蛛认为:

  • 其先前在第25类(图2)中的注册与所引用的商标共存;

  • 市场上没有混乱的迹象。

  • 2012年9月10日,商评委维持商标商标局的决定,裁定:

  • 有争议商标指定的某些商品不相似;

  • 争议商标不相似;

  • 事先在美国蜘蛛网商标中注册(带有汉字及其拼音等效词)证明了该对立商标的可注册性。

  • 此外,商评委发现所引用的商标既未获得众所周知的地位,也未获得足以使异议成功的影响程度。

  • 中国蜘蛛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30日,法院基于异议商标与被引商标2和3的相似之处,推翻了TRAB裁决。

  • TRAB和USASpider向北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驳回了上诉。法院裁定:

  • 代表程式化蜘蛛的两个商标相似;

  • 美国蜘蛛商标的先前注册(带有汉字和与之对应的拼音)没有获得足以避免混淆的声誉。

  • 因此,该商标与被引商标2和3并存不能证明该异议商标的可注册性。

  • USASpider向SPC提出了重审申请,认为异议商标是其先前注册的扩展。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了再审申请,回应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定,即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异议商标与被引商标2和3相似。

  • SPC澄清

  • USASpider关于商标注册延期的论点促使SPC澄清了商誉延展与商标注册延期之间的区别。

  • 关于扩大商誉,最高人民法院申明:

  • 市场参与者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建立的商誉可以以某种方式在多种载体之间转移或扩展,例如该市场参与者的商品名,商标,商品包装和装饰,或任何其他可用作其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符的标志。(强调)。

  •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拒绝延长商标注册的期限(通过商标续展除外),内容如下:

  • 但是,……在需要注册与先前注册商标相关的新商标的情况下(并且有必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新申请,商标管理部门应审查该申请,无论是否在先注册商标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声誉,或者新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先前商标的商品之间的关系,或者两个商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相对的可注册商标,由重新评估商标行政部门,而不是通过与事先注册的关联来证明其合理性。除商标续展外,《商标法》第38条没有提供商标扩展的其他形式。(强调)。

  • 评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广泛使用的扩展商标注册的做法已过时。人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做法持强硬态度,即申请人试图利用在先注册以增加其在以后注册类似商标的机会,因为这使商标起诉程序变得复杂。

  • 最高人民法院仍然承认,可以扩大事先注册的商誉,但这并不是自动的。鉴于USASpider提出了在再审程序中仅扩展商标注册的论点,因此SPC没有义务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声誉的扩展是否可行。最高法院确定最高法院在BonneterieCevensoleSARL诉TRAB&FoshanMingshiIndustrialCo,Ltd(2012XingTiZi28)案中关于延期声誉的裁决中确定的以下参数不符::

  • 先前的注册商标必须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信誉。

  • 后一个相反的商标必须与先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 后对立商标的指定商品和在先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必须相同或相似。

  • 公众必须将申请人的较后商标与之前的商标相关联,并断言附有该较后商标和在先商标的商品源自或链接到申请人,而不是将其后的商标与其他商标的先前注册商标相关联。商标所有者。

  • 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个程序。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要在刊登公告三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才可以注册完成,该商标即受法律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 在查办时限上,通知要求,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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