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再谈正常贸易中的商标“使用”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再谈正常贸易中的商标“使用”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51:34
  • 摘要

    联邦上诉法院最近在CosmeticWarriorsLimited诉Riches,McKenzie&HerbertLLP(“CosmeticWarriors”)一案中的判决重新审视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商标的“使用”构成。

  •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全国各地海关在进出口查验时,都将对照备案资料严格审查货物来源,并要求进出口商提供商标专用权证明。任何一个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手续齐备,都将得到海关的保护。这样一来,在备案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即将进出中国关境,就可以向当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同时,各地海关也会根据海关总署的备案资料,依职权主动帮助备案的权利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旦发现嫌疑线索,便主动通知权利人。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再谈正常贸易中的商标“使用”图
  • 在大塘镇那梨村那徐坡,养殖户姚耀许告诉记者:“我们养殖的大塘鸭皮薄肉厚、味道鲜美,生态放养模式很大程度上保留了鸭的野性和风味,肉更紧实也更香!”姚耀许说,几年前他与人合伙经营家庭农场规模化养殖青头鸭,并兼养鱼类,已形成立体化生态养殖模式。

  • 联邦上诉法院最近在CosmeticWarriorsLimited诉Riches,McKenzie&HerbertLLP(“CosmeticWarriors”)一案中的判决重新审视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商标的“使用”构成。

  • 了解什么是商标使用对于保持商标在注册簿中至关重要。人们常说“商标权利的引诱是实际使用”,但关于使用的构成可能会引起争议。

  • 《化妆品勇士》中的判决是联邦法院先前判决的上诉。我们对联邦法院较早判决的评论以及该案事实的摘要可在此处找到。联邦法院的结论是,出于促销目的向员工出售以成本价出售的带有商标的T恤,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并不使用该商标,并且不满足本款所规定的“使用”要求。商标法(“该法”)第4(1)条。因为商标所有人在面对s时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使用的证据。45起删去诉讼中,商标被责令予以删除。

  • 实际利润不是确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使用的前提条件

  • 要求上诉法院考虑的问题之一是,是否应维持联邦法院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对使用的解释。上诉法院不同意联邦法院的意见,并得出结论。该法第4(1)条并不要求将商标商品转移以获取实际利润,以构成“正常交易过程”中的转移。

  • 联邦上诉法院调查了现有的使用案例法。法院复审的判例法中没有一个将“正常贸易过程”解释为“要求实际利润的产生,而不是通过标记商品的转让来追求最终的获利目的。”

  • 在确定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使用时,评估中将包括历史和特定于贸易的模式。正如联邦法院先前指出的那样,商标的使用并不等同于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的商业成功。

  • 上诉法院裁定,“严格的利润要求可能会导致次级罚款。4(1)的灵活性不足以应对可能需要应用它的许多不同的商业环境。”

  • 在某些情况下,货物转让是否产生利润可能是决定商标“使用”是否已经发生的一个相关因素;但是,实际利润并不是进行此发现的前提。

  • 上诉法院裁定,听证官正确地进行对不要求实际利润来证明商标“使用”的前提下,发现通过整容勇士队出售的T恤衫并不只是宣传性质的,而是形成一个“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的真实商业交易模式。”因此,即使每件T恤的利润只有1美元,CosmeticWarriors仍使用该商标。

  • 结论

  • 在上诉层面,《化妆勇士》的裁决认为,“实际利润”不是找到根据“s”规定“使用”商标的先决条件。该法令第4(1)条。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一种有目的性的方法,以确保所有者可以有依据来证明其在非常规商业惯例中使用其商标。

  • 该化妆品勇士决定也表明保留商标使用一段时间的证据的重要性。良好的资产组合商标管理不止于商标注册-同样重要的是,获取和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的过程可确保商标权利得到维护和执行。即使在本质上是非常规的使用,也应保留有关商标使用方式的全面记录。

  • 正是因为有这些前车之鉴,对于企业而言,新产品推出前的商标布局才显得更为关键!而商标布局是一项专业、系统的工作,涉及到命名、检索、类别选择等,有一项出问题后面都会变得非常被动,如果您的品牌还没有进行商标布局,欢迎联系高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业代理机构为您把关!

  • 我国买商标的有效期限早在清朝、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都规定为20年。1949年6月1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华北区商标买卖办法》也规定为20年而1949年了月1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商标买卖暂行办法》则规定为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68年4月至1983年3月这一段时间内除对国内单位和个人的买商标不规定期限外,对买商标都有期限的规定。政务院1950年7月29日批准的《商标买卖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为20年。但是,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第10条则规定“商标买卖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这实际上规定了买商标一经核准买卖,只要不违反法律以及买卖人不申请撤销,就永久受法律保护。该条例同时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买卖的商标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而当时一般核定的期限为10年。这实际上对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买商标的有效期限规定了不同的待遇。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