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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李逵还是李鬼?网络新业态下商标保护有讲究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38:44
  • 摘要

    “旺旺”与“淘宝旺旺”,“拍客”与“新浪拍客”,“好医生”与“平安好医生”,“头条”与“UC头条”,这些商标近似却又不同,应用程序(App)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一种新业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何种服务类型?以往的商标驰名认证跨类保护,如何适应网络新业态的发展?

  • 广东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局长马宪民表示,希望被认定的示范优势企业继续全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切实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真正起到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强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李逵还是李鬼?网络新业态下商标保护有讲究图
  • 记者通过企查查App搜索“卤西西”商标发现,与“卤西西”相关的商标多达184046件,其中只用“卤西西”3个字作为商标注册名称的共有18件。

  • 来源:第一财经

  • “旺旺”与“淘宝旺旺”,“拍客”与“新浪拍客”,“好医生”与“平安好医生”,“头条”与“UC头条”,这些商标近似却又不同,应用程序(App)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一种新业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何种服务类型?以往的商标驰名认证跨类保护,如何适应网络新业态的发展?

  • 这些发生在新业态背景下的商标纠纷案例牵涉到商标保护,在北京大学国际商标研究中心主办的“网络新业态下商标保护论坛”上,各方展开了讨论。

  • “以这些案例来看,有惊人的相似,‘淘宝’、‘新浪’、‘平安’,都是国内知名的大品牌。前缀或后缀,有一个已经注册在前的有效商标,为什么大家一致觉得不构成混淆、不构成侵权?是有理由的。”中国商标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认为,“好医生”,“头条”,“拍客”,这类商标都是描述性的,排他性的效力是有限的。“这类术语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本就不高,更多是公共资源的标志,叠加更有显著性的知十象牌使用,人们不会产生混淆。”

  • “商标的近似认定,核心还是区别性。比如,三个字和五个字,展示给公众的形象就完全不同。”中国商标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认为,商标的近似认定要注重彼此的区别,同时强调商标制度及立法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是保护交易、保护财产。“法律应该保护的商业秩序、社会财富,要审慎对待。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

  • 与此同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也需要慎重对待。

  • “你卖鞋子很有名,这就意味着你卖面包也很有名吗?在跨类保护上,需要一个严格的界定。”中山大学商标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标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提到,目前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

  • 此前,“平安好医生”与四川“好医生”商标案引发公众热议。李扬以这一案例分析称,四川“好医生”重点在于“药”,是一个以医药制造为核心的企业;而“平安好医生”重点在于线上诊疗服务,是一个以互联网医疗App为核心的医疗健康服务平台。

  • 在某一个省份、某一个地区有名,是不是就能在全国范围内也认定为驰名商标,李扬认为值得商榷,“驰名商标的商业化认定,如果过度泛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有副作用的。”

  • 在实际应用中,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边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避免造成公共资源的垄断。中国政法大学商标研究所所长、中国商标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同样认为,类似于通用的、日常的、描述性的词汇,是一个公共资源,这个公共资源如果获得了注册,在使用上就不能太宽泛。“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要有严格界限,否则就会造成垄断。”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商标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一德表示,司法审判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

  • 随着我国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快速发展,网络新业态下的商标保护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

  • 从法律解释角度分析,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故意的知道不应当包括应知和有理由知道首先,故意与过失的内部构造不同。二者均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造而成,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是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的认识因素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意志因素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有明显不同,不能混淆和误用。应知和有理由知道为行为人设置了注意义务,判定时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因此,其属于过失的认识因素。如果将应知、有理由知道作为判断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就等于在故意的意志因素中嵌入过失的认识因素,这在法律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其次,商标间接侵权责任中不应当给行为人设置注意义务。危险是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源,危险的制造者或管控者应承担损害预见义务或损害防止义务。而商标间接侵权的行为人,如市场开办者,并非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人,不是侵权危险的制造者和管理者,没有义务管理和控制侵权危险。

  •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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