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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根据土耳其法律,在商标异议中使用证明的意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36:38
  • 摘要

    编号为6769的工业产权法(“IP法”)已于2017年1月10日的官方公报上发布,对土耳其商标法进行了几处修改。商标使用证明是商标法带来的这些变化之一。

  • 要恢复这个品牌,在当代社会,必须首先注册这个商标。恩施玉露商标注册是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成立后要做的一件具体工作,在协会成立前,注册的基础工作已经展开,只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就等走程序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却历尽艰辛,波折不断。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根据土耳其法律,在商标异议中使用证明的意图
  • 市场似海,品牌似船,政府的作用就是造好船、掌好舵、护好航、扬好帆。抚顺市围绕食用菌、中药材'>中药材、大米、水果、畜禽、蔬菜等各县域、乡域龙头产业和优势产业,专门出台了《抚顺市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增强品牌建设的领导、协调和服务功能为基础,引导产业基础较好的乡镇,创建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清原满族自治县英额门镇围绕人参、细辛、龙胆草等基础产业先后获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撬动产业投资7000余万元。同时,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目前已创建汇鑫食用菌产业联合体和兴京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争取资金300余万元对联合体进行贴息支持,为全市农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 一,法律框架和商标使用证明的目的

  • 编号为6769的工业产权法(“IP法”)已于2017年1月10日的官方公报上发布,对土耳其商标法进行了几处修改。商标使用证明是商标法带来的这些变化之一。

  • 根据第19/2条,申请人有权要求异议方提供证据,证明他/她在申请日之前的五年内已在与异议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上真正使用了他/她的商标或后一申请的优先权日期,或他有适当的理由不使用其商标在那个时期。该规定仅对根据同一法律第6条规定的造成混淆的异议适用。此外,第19/2条将在作为异议理由的商标已在提出异议的申请日或申请的优先权日期至少注册了五年的条件下有效。异议方不提供上述证明的,拒绝异议。如果证明作为异议理由的商标仅用于注册所涵盖的某些商品或服务,则应考虑已证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审查异议。。

  • 如上所述,使用证明仅对《商标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异议有效,其内容如下:

  • “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注册或先前所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如果它与该注册或所申请的商标涵盖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则该注册或所申请的商标可能与商标或商标相混淆。公开,并且如果这种混淆的可能性还涉及与注册商标或应用商标有关的可能性,则商标异议应被拒绝”。

  • 换句话说,使用证明对《巴黎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无效,该商标由一个人的名字,商品名称,摄影作品,版权或他人的任何其他商标组成可能因其在土耳其的声誉而受到损害的商标。

  • 关于使用证明的规定旨在防止新企业家进入市场的不切实际的进入壁垒,以及要在市场中有效使用的注册商标。此外,《欧盟商标指令》和《欧盟商标法》包含与“在异议程序中不用作辩护”的类似规定。因此,可以说这一规定是为了与《欧洲联盟条例》保持一致。

  • 二。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使用证明指南

  •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已经发布了使用证明指南(“指南”),其中包含一些说明,目的是指导可以要求使用证据的申请人和可以提供使用证据的相对方。该指南评估了将作为证据提交的潜在文件和信息,并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它还提供了有关必要内容和文件格式的详细信息。

  • 该指南说明了商标使用证明的条件。这些条件如下:

  • -商标法中的该规定对2017年1月10日之后提出的申请有效。另一方面,对于2017年1月10日之前提出的申请,第556号商标保护法令将有效。

  • -如上所述,使用证明仅对第6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有效,并且商标应自申请之日或优先权起至少注册五年,以便获得证明。使用索赔。

  • -异议期间,申请人可以使用使用证明论据。如果申请人在异议期间未要求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则不能在异议期间提出此请求,复审和评估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审查。

  • -异议方应提交证据,证明他/她已在土耳其认真使用了该商标,该日期是在申请日期之前的5年,或者应申请人的要求优先考虑。如果异议方未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交证据,除非有其他理由提出异议,否则他/她的异议将被拒绝。

  • -除土耳其专利商标局要求的证据外,不能在《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之后提交证据,并且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限之后提交证据,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也不应接受它。

  • -如果证明被异议的商标仅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则将仅针对被证明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审查异议。

  • 三,证明在土耳其使用商标的证据

  • 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指定要求证明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请求使用证明。该指南还包括表格(M116反面视图表格),申请人应填写该表格以请求商标使用证明。如果无法使用此表格,则申请人应按照准则中规定的条件,以清晰的方式要求使用证明。

  • 根据指南,证据应清晰,可理解且可靠。对方提出的证据应表明有关商标使用的质量,地点,时间和范围的足够信息。

  • 对方当事人应通过列举列举证据的方式提交证据,并在每份文件上注明有关商标的注册号,最好不超过一百页。对方也应指出总页数,并提交不能通过磁性或光学传送器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证据。信息和文件不应装订。证据可以包括各种支持性文件(例如,包装,标签,价目表,目录,发票,照片等)。如果存在此类文件,则异议方应突出显示被异议方证明商标使用的部分,以便清楚地表明其使用。

  • 根据指南,发票是证明商标使用的非常有力证据,因为发票直接涉及商业活动,并且包括日期,商品和服务以及此类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 该指南还指出,目录,价目表和产品代码是发票的辅助性文件,即使它们不能确切证明该商标属于商业活动之列。产品和包装的图像以及展示商品和服务在何处出售的招牌也是一些重要的证据。

  • 根据《指南》,广告,促销,市场研究也被视为重要证据。

  •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也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的商标权作为基础,对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权利滥用。本案中,法院认定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向周大福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该判决一方面引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商标法旨在对正当使用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对权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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