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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双十一”商战拉开帷幕“双十一”商标战何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33:29
  • 摘要

    11月11日零点,京东在“双十一”购物节9分钟后累计下单金额突破2000亿元,天猫则在半小时内实时成交额突破3723亿。2020年“双十一”拉开大幕,而“双十一”商标诉讼,仍未判决。

  • 面对这样的判罚结果,新百伦公司自然毫不犹豫上诉,这才有了6月份的二审判决,不过结局并没有逆转,只是罚款金额由9800万骤降至500万。而且,新百伦公司需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Blnce旗舰店Bl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双十一”商战拉开帷幕“双十一”商标战何图
  • 近年来,浦北县持续深入实施扩规模、壮加工、促融合、育品牌四大攻坚战,推进荔枝等特色产业发展。该县共有60多家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事荔枝生产,荔枝加工企业6家,注册有健美乐碧水等荔枝商标,健美乐碧水牌妃子笑荔枝被评为广西优质农产品。2017年至2018年,该县妃子笑荔枝连续两年在中国优质荔枝擂台赛荣获金奖,2020年浦北妃子笑荔枝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并成功创建了浦北佳荔水果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

  • 来源:封面新闻

  • 11月11日零点,京东在“双十一”购物节9分钟后累计下单金额突破2000亿元,天猫则在半小时内实时成交额突破3723亿。2020年“双十一”拉开大幕,而“双十一”商标诉讼,仍未判决。

  • 11月10日,北京商标法院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 京东阿里皆起诉国家商标局

  • 据北京知产法院介绍,阿里2011'>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京东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阿里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国家商标局认为阿里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能证明在所有服务上的使用,继续维持注册。

  • 据介绍,因京东不服,2019年9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认为阿里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维持。

  • 国家商标局还认为,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这部分服务上没有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撤销。

  • 京东、阿里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分别向北京商标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商标局重作决定。两案针对的是国家商标局作出的同一份决定,均涉及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

  • “双十一”商标是否区分服务来源

  • 封面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各方当事人围绕多个争议点展开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阿里提交证据中能否反映诉争商标与阿里建立了对应关系;涉及“双11”“双11全球狂欢节”等标识是否属于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等。

  • 庭审中,京东认为,阿里申请的“双十一”、“双11”、“双十一狂欢节”、“双11狂欢节”等商标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无效,驳回原因是单独“双十一”一词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 京东称,阿里在发起和举行此购物节活动时使用的“双十一”等文字也只是阿里对此公共购物节名称的描述性使用或购物节发生时间的表述,而不是消费者可以与阿里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的商业标识。

  • 阿里认为,“双十一”作为公司独创品牌,其也是法定意义上的行为,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双11”与“双十一”具有唯一对应性,在呼叫、含义上完全相同,仅存在视觉上细微差别,在部分业务场景中仅出于字符简化考虑将“双十一”简化为“双11”使用,两者实质相同,未实质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相关证据均属于对“双十一”商标的使用。

  • 国家商标局则表示,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 “双十一”商标是否影响其他商家使用

  • 阿里称,“双十一”2011'>2011年获准注册,阿里后期投入了大量宣传,“双十一”商标已构成一定知名度,所以该商标作为阿里的独创词汇,在注册范围上有显著性。每年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 京东则认为,阿里在本类别上注册的其他同系列商标“双11”、“双11狂欢节”、“双十一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全部撤销。其公司的行为阻碍了其他商家的商业表达自由,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 国家商标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 “‘双十一’属于整个市场,是服务消费者的,不应有垄断思维,进行排他性、限制性使用。”京东代理律师李建芳表示,阿里的行为阻碍了包括第三人在内众多商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合理商业表达自由,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复审商标若不予以撤销必将导致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恶化。

  • 阿里代理律师李伟则向记者表示,商业竞争应该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大力创新、创造,而不应滥用司法资源开展“恶意竞争”。希望参与11月11日促销的所有企业、个人,都能回归到创新、创造的根本,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繁荣。“阿里欢迎任何公司、个人在11月11日这一天开展促销经营活动。”

  • 目前,案件仍正进一步审理中。

  • 商标代理人由于长期接触有关商标方面事务、各种类型的失败和成功案例,在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方面的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巧和实战经验,对于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一个优秀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只是为委托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确权方面的工作,其实更多的工作是在这方面之外的。尤其是随着商标被融入品牌概念之后,许多商标代理机构中已经出现了多种更具特色的捆绑服务项目,这些服务项目对委托人的帮助作用绝对不在传统的商标确权服务之下,有的甚至更为重要。

  • 首先,在商标权取得方面,要强调“实际使用”原则。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买卖申请,应当驳回,不予买卖。因此申请买商标的,必须有使用目的或使用意图。同时,商标买卖不是商标使用,商标买卖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授予商标权的法律效果。商标买卖后必须经过实际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权,商标买卖后未使用则不产生商标权。“实际使用”原则不仅能鼓励企业积极买商标,更能强制性地要求企业积极使用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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