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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印度商标的商誉和声誉-全球在先使用起着重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33:28
  • 摘要

    独任法官在听取了当事方的意见后,首先决定了管辖权的问题,并裁定只要被告侵犯或假冒原告商标和/或所涉商品的影响,如果在原告可以感觉到被告是原告的货物,那么德里的Hon'ble高等法院将拥有受理诉讼的管辖权。

  •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兼商标局局长刘俊臣在这次座谈会上通报了总局党组部署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强调要全面、主动、有力地推动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采用多种改革措施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商标品牌建设。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印度商标的商誉和声誉-全球在先使用起着重图
  • 浦北荔枝特色水果核心示范区。十象网黄子婧摄

  • 德里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韦迪及其秩序的情况下,日2018可以31日,授予临时禁令,原告从任何,商标或商品名“HMMegabrands”或使用以任何方式限制被告与被告的产品/服务/业务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欺骗性变化,无论是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名称,公司名称,交易方式还是网站,域名和电子邮件地址。ld。单身法官在允许临时申请的同时,认为原告能够证明表面证据,并且便利性的平衡也有利于原告。

  • 简要事实:

  • 原告(H&MHennes&MauritzAB,瑞典和H&MHennes&MauritzRetailPvtLtd.)构成了H&M公司集团的一部分,这些公司从事设计/销售和销售时尚服装系列以及女性辅助产品/服务,男性,青少年和儿童,商标为“H&M”。原告在全球21多个国家(包括印度)的购物门户网站(例如www.hm.com,www.jabong.com,www.myntra)上通过在线购物提供商品,并在全球经营着四千多家商店和六十一家门店。com和www.amazon.com。

  • 就原告而言,他们遇到了商标为“HM”和“HMMegabrands”的被告HMMegabrandsPvtLtd.(HashimMerchant和HamzaMerchant)的侵权商品,以及网站“www.hmmegabrands”。提供与原告相似的商品/服务的被告的com。原告还发现,被告在与原告相同的在线购物门户上提供此类侵权商品的出售,并已提出申请,要求在各个类别中注册商标“HM”和“HMMegabrands”。

  • 原告对被告提起侵权和假冒诉讼,以保护其著名商标“H&M”。原告辩称,被告故意在公司名称中加入了字母“H”和“M”,以与原告相同的颜色组合以非正式且不对称的斜体方式设计了字母“H”和“M”。意图像原告一样假冒他们的货物。他们无法获得被告与原告在生产,销售和销售服装方面处于同一行业的辩护,即他们不了解原告商标的辩护。

  • 原告在1972年采用了商标/名称“H&M”,并于1985年在英国获得了最早的商标注册。在印度,原告于2005年10月获得了其商标的注册,并于2013年12月正式成立了他们的办事处。

  • 各方的争论:

  • 原告认为,他们的商标“H&M”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并且是其公司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的产品和服务在印度得到了广泛的市场推广和促销,有关原告业务的信息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如www.google.com和www.yahoo.com)随时随地获得。

  • 被告人首先陈述他们使用其名字HashimMerchant和HamzaMerchant的前两个字母开始了对“HMEnterprise”的所有权问题,对此诉讼进行了抗辩。被告认为,“HMMegabrands”中的商标“HM”代表姓名的首字母。其次,他们说,自从2013年12月16日原告在印度正式成立,并且第一家零售店于2015年10月开业以来,“H&M”商标在印度一直没有得到认可。最后,有人辩称,自从被告在德里没有任何商店,德里Hon'ble高等法院没有管辖权来受理本案。被告提出以下论点,即由于原告未使用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H&M”在印度没有出现原告商标已获得独特性的问题。此外,原告无权因过失,默许和弃权而获得任何救济。原告在商标注册局面前将其商标与“HMT”,“HMV”,“HMW”等商标区分开来时,辩称该商标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而不是组成部分,因此被驳回在当前诉讼中采取相反立场。

  • 被告还争辩说,在被告采用商标“HMMegabrands”之前,原告没有提交任何文件来证明该商标在印度的使用或该商标在印度的跨界声誉。此外,即使两个商标的字母“H”和“M”部分相同,但在被告商标中添加“Megabrands”一词仍能将其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区分开。

  • 法院的判决:

  • Ld。独任法官在听取了当事方的意见后,首先决定了管辖权的问题,并裁定只要被告侵犯或假冒原告商标和/或所涉商品的影响,如果在原告可以感觉到被告是原告的货物,那么德里的Hon'ble高等法院将拥有受理诉讼的管辖权。

  • 关于被告关于商标注册处对原告立场的论点,Ld。一位法官指出,采用“HMT”,“HMV”等商标的所有人的业务与原告的业务甚至都不遥远,实际上是所有人早期名称的缩写,例如,印度斯坦机床和大师之声。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被告人HashimMerchant和HamzaMerchant并非以全名成立该公司,在一段时间内被称为“HM”,并非如此。相反,被告本身声称自己选择了姓名缩写来开展业务,因此,

  • Ld。一位法官驳回了被告的论点,即在被告商标中添加“Megabrands”一词将其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区分开,并指出该商标的独特性取决于前缀或后缀的性质以及业务的性质。法院指出,原告和被告的业务是相同的,即服装,辅助产品/服务的制造,销售,营销,因此贸易界和客户也将相同。法院进一步指出,由于“Mega”意味着巨大或成功,并且“品牌”是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因此在“HM”后面加上“Megabrands”后缀仅表示“HM”是一个超级品牌,而“Megabrand”一词是通用词,不能仅与被告联系在一起。甚至以其他方式考虑原告商标的唯一其他区别特征-字母“H”和“M”之间的“&”符号以比字母“H”和“M”小的字体书写,该符号的存在并未将原告的商标与被告。

  • Ld。独任法官依靠克里斯托弗·瓦德洛(ChristopherWadlow)的《假冒法》(1995年版),裁定,如果发现被告模仿或采用了原告的独特商标或商业名称,则必须授予禁止令。此外,对Mahendra&MahendraPaperMillsLtd.诉Mahindra&MahindraLtd.[(2002)2SCC147]提出了依赖,其中原告很久以来一直使用“Mahindra”一词,并获得了独特性和次要地位。在工商界中的含义。因此,尽管被告姓氏为“Mahendra”,但据认为,被告使用“Mahendra”一词可能会给人留下与原告有联系的印象。

  • Ld。单身法官在将本案事实与SBLLimited诉HimalayaDrugCo.案的案情相提并论时[ILR(2)Delhi168;呼吁在喜马拉雅药品公司诉SBL有限公司,194(2012'>2012)DLT536],其中所述问题是标记“LIV-T”是否看似类似于标记“LIV-52”,观察到的是,虽然没有人可以要求专有权使用任何已成为公共法律的词,缩写或首字母缩写词,如果两个竞争商人的两个商标使用两个商标共有的通用词,则必须了解客户是否会受到使用此类词/表达的指导或忽略它,并强调与之关联使用的前缀/后缀或单词。

  • 与SBLLimited与本案有关的事实相反,单一法官指出,“H&M”或“HM”对于使用它们的业务而言不是通用或公开的法律。在被告将上述字母应用于制衣业之前很久,原告就已经受到保护。

  • 关于被告的论点,即商标从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被印度原告使用,并且没有获得任何独特性,Ld。一位法官认为,自2015年起,即在提起诉讼之前,原告在印度有销售。此外,据观察,自1991年经济开放以来,印度人出国旅行的人数有所增加,印度人与外国人的互动以及在线购物的增加导致商标在不一定具有商誉/声誉的情况下在印度建立砖砌砂浆店。法院依靠NeonLaboratoriesLimited诉。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016)2SCC672],其中最高法院裁定,“市场上的第一个考验”一直享有很高的声誉。法院还依据NRDongre诉WhirlpoolCorpn。[(1996)5SCC714]和MilmetOfthoIndustries[(2004)12SCC624]裁定,全球优先在先用户比印度的注册商标具有优先权和优势。据认为,为了建立声誉,显示该产品的网页在印度的可见度足以表明印度的购买者或出国旅行的印度人都知道该产品,并很可能将其与原告联系起来。

  • 因此,Ld。SingeJudge裁定胜诉,认为原告是'H&M'商标的先前使用者。Ld。一位法官还指出,不应允许被告继续开展业务,因为他们有可能在受到损害的商标下发展进一步的商誉,这将对原告造成伤害和损失。有鉴于此,原告可以临时提出申请,并且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商标。

  • 结论:

  • 本案例提供了一个洞察力,即在确定印度商标的商誉和声誉时,并不一定要证明印度有实体店。电子商务和在线购物的引入极大地增加了印度国际品牌的知识,并且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先期使用将在确定商标在印度的信誉和声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公认印度的注册商标比未注册的商标具有更大的权利,但本判决中所采用的“市场上的第一个检验”的应用是否会优先考虑印度的未注册商标,否则还有待观察。在全球范围内在先使用,或在印度使用和注册过的商标。

  • 2021年1月,中航无人机向航空工业成都所收购部分翼龙系列无人机生产设备,向航空工业成都所和凯迪飞行器(航空工业成都所全资子公司)收购翼龙系列无人机相关知识产权,包括航空工业成都所持有的33项已授权专利(其中普通专利22项、国防专利11项)和专有技术涉及的技术文件、相关图纸数模、软件以及14项正在审查中的发明专利、1项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权益,以及凯迪飞行器持有的5项注册商标,中航无人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述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 在深刻认识商标权本质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找准规制恶意买卖的具体措施,从商标权取得、商标权转让许可、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强调和落实商标的“实际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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