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Matal诉Tam与言论自由和商标问题–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Matal诉Tam与言论自由和商标问题–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32:49
  • 摘要

    在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中,我报道了美国最高法院在Matal诉Tam一案中的开创性判决,该判决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商标有资格获得言论保护权,因此,一项法律规定驳回了驳回的决定,理由是该商标可能会贬低某些个人或团体,原因是该商标被驳回。

  • 经过利弊权衡,北京奥组委最终决定出哪些奥林匹克标志适合通过商标注册来进行保护,哪些标志以特殊标志登记的方式进行保护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没有特殊标志登记制度,所以只能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Matal诉Tam与言论自由和商标问题–图
  • 因认为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其水果包装盒、包装袋、连锁门店等位置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第1466895号“百果园文字及拼音”(下称原告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祥麟公司)将深圳百果园公司及某水果店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9100万余元。在一审败诉后,东方祥麟公司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不久前,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对其持有的第6807648号及16061008'>1008号“百果园”文字商标的合理使用,且该系列商标的类别与原告商标不同,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据此,福建高院判决深圳百果园公司未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 在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中,我报道了美国最高法院在Matal诉Tam一案中的开创性判决,该判决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商标有资格获得言论保护权,因此,一项法律规定驳回了驳回的决定,理由是该商标可能会贬低某些个人或团体,原因是该商标被驳回。

  • 这篇文章从印度法律的角度审视了Matal中有关商标法与言论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

  • 根据《印度商标法》拒绝注册的理由

  • 若干司法管辖区中存在限制冒犯性或其他方式被视为有害的商标注册的法律,例如,在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实际上,如果《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与“公共秩序的道德观念背道而驰”,则各国可以拒绝商标注册。

  • 在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9条包含的条款与美国最高法院在Matal废除的《兰纳姆法》的规定相似。第9条第2款规定

  • “在以下情况下,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 (a)具有欺骗公众或引起混乱的性质;

  • (b)它包含或包含任何可能损害印度任何级别或部分公民的宗教敏感性的物质;

  • (c)它包含或包含丑闻或淫秽物质;

  • (d)1950年《标志和名称(防止不正当使用)法》禁止其使用。”

  • 第9节是根据1958年以前的《商标和商标法》第11节改编而成,而该法又又是根据1940年的《商标法》第8节改编而成(两个都还拒绝注册与“与任何暂时生效或符合道德的法律”)。

  • 第9节与商标保护所实现的功能之间没有联系-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并防止消费者被误导。丑闻,淫秽或其他令人反感的商标无疑仍可以是来源的独特标识符,从而可以实现商标法的中心目的。

  • 我无法理解任何解释《商标法》第9条范围的判断(如果有的话,请分享)。但是,商标注册机构发布的《商标手册》草案为注册机构如何应用提供了一些指导。第9条。该手册有益地指出,关于丑闻或淫秽商标,“...为了进行评估,审查员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客观性既不意味着过时也不是趋势设定者。既没有设定某种道德标准,又对公众舆论不敏感。”但是,可以说,手册草案设定了一些相当主观的标准作为注册的基础,指出必须在仅构成异味的数量和有正当理由会引起愤怒或可能受到正当谴责的商标之间加以区分。破坏当前的宗教,家庭或社会价值观。

  • 印度会否废除第9(2)条?

  • 《宪法》第19条第1款(a)项保证言论和表达自由,但为了保护印度的主权和完整,对上述条款赋予的权利的行使受到合理的限制,国家,与外国的友好关系,公共秩序,体面或道德或与to视法庭,诽谤或煽动犯罪有关。

  • 印度的法理学也区分了商务演讲和政治演讲。在HamdardDawakhana诉印度工会一案中,最高法院正在考虑一项禁止误导性广告的法律。当该法律受到侵犯广告商言论和表达自由的挑战时,法院裁定,此类广告不是第19条第1款(a)项所指的“语音”,并且“不能说发布和分发商业广告来宣传个人的个人业务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法院的结论是,商业广告“不是思想的传播”,而是与“商业和贸易”有关。但是,很难提取出关于商业语音不可保护性的明确原则。例如,在TATAPress诉MTNL一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禁止发布黄页的法律,明确裁定“商业言论”是第19条第(1)款(a)项所保障的言论和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宪法》的前提是,这种讲话也可以达到民主目的。

  • 这种矛盾的判例使得很难提出商标是否符合“语音”的资格。可以明确剥夺没有任何政治或表达价值的商标的言论自由,而具有某些民主功能的商标应受到第19条第1款(a)项的保护吗?上述情况似乎没有提供明确的想法。但是,即使商标确实符合宪法规定的“言论”障碍,仍然必须证明对言论的任何限制都不是“合理的”,并且出于“印度的主权和完整利益,印度的安全”。国家,与外国的友好关系,公共秩序,体面或道德或与con视法庭,诽谤或煽动犯罪有关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宪。

  • 第19条第2款表明,“观点中立”学说显然不适用于印度,因为宪法本身明确允许基于某些观点进行限制。但是,在反对言语限制的“模糊性”规则中,可以找到与该学说最接近的等同词。在ShreyaSinghal诉印度联盟一案中,法院以一项模糊且过分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诸如“讨厌”或“冒犯性”言论之类的禁令)为政府提供了可管理的标准为由,取消了一项限制。在适用法律时,因此允许任意使用法律。

  • 回到《商标法》第9条,该条以其他理由限制商标注册,理由是该商标“可能会损害宗教敏感性,或者是淫秽或丑闻。尽管在印度,基于“淫秽”的言论限制已经通过宪法审查,但基于“可能损害宗教敏感性”和“丑闻”的理由的限制尚未根据第19条第1款(a)进行检验)。对这些规定的任何抗辩都可能基于第19条第2款“为了……道德和体面”的限制,而法院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

  • 因此,以《商标法》第9条为依据反对以商标注册为限制的挑战将比MatalvTam的“视点歧视”消除标准更加困难。

  • 作为《意见》的落地措施,今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委托四川雅安市工商局和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处,负责接收辖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向辖区范围内市场主体提供商标咨询。此次《暂行规定》的发布,则表明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经试点后全面启动,实现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仿宋_GB231>。

  • 以上图表统计了我国便携式按摩仪领域被引用最多的9件商标。同样表现出申请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其中出现了前文统计的全球范围内的优势申请人(海博艾斯公司)。表中所有商标被引次数均未超过30次,被引用次数最多的仅为27次,均值为20.2。(全球范围内被引用最多的商标,都被引用超过100次,其中最多的达到210次。被引用次数均值为160.6。)被引次数的最大值、均值等数据均显著低于全球范围统计的被引用最多的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便携式按摩仪领域我国商标质量与全球商标质量存在的差距。其中亦可能存在商标文件引证、书写规范的问题。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