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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2017年新商标规则下的“知名”商标:新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29:16
  • 摘要

    最近在SpicyIP上进行通知和讨论的2017年新《商标规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以创建允许注册服务商将商标宣布为“驰名”的新程序。新规则124允许任何商标所有者以TM-M格式提交请求,请求注册服务商声明商标“驰名”。正如我们大多数读者可能知道的那样,“驰名”标签是商标所有者的“圣杯”-每个人都想要它,但很少有人会得到它。

  • 冯导在微博上说中国电影不商业的时候咱就商业点,中国电影商业了咱就文艺点,总之不能随大溜儿。而在商标领域,我们应该在商标授权靠得住的时候适当使用,在其靠不住的时候就选择商标转让,否则经营商标就很可能被污成潘金莲。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2017年新商标规则下的“知名”商标:新图
  • “该案揭示了近年来一种比较典型的以打擦边球的方式针对知名企业进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就是将他人的商标或字号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实际使用中突出使用该字号,并虚构或暗示与他人具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商标买卖'>中国商标买卖报采访时表示,此种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侵权人的辩解往往是其企业名称是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具有合法性,试图逃脱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指控。

  • 最近在SpicyIP上进行通知和讨论的2017年新《商标规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以创建允许注册服务商将商标宣布为“驰名”的新程序。新规则124允许任何商标所有者以TM-M格式提交请求,请求注册服务商声明商标“驰名”。正如我们大多数读者可能知道的那样,“驰名”标签是商标所有者的“圣杯”-每个人都想要它,但很少有人会得到它。

  • 一旦商标注册商或法院宣布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注册局将受法律约束,不得在商标注册期间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任何商标。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同样,在侵权诉讼时,可以针对从事完全不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被告主张“驰名”商标。例如,根据印度法律,“Google”已被宣布为驰名商标,这意味着除AlphabetInc.以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在Alphabet尚未注册的其他任何类别中注册“Google”或使用“Google”可以在任何行业销售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互联网行业。因此,被宣布为“知名”商标的商业意义是巨大的。

  • 在制定第124条之前,注册服务商或法院仅可以在异议,更正或侵权诉讼中宣布驰名商标。但是,规则124创建了一个全新的程序来识别驰名商标。此程序与异议,更正或侵权程序不同,后者在本质上是对抗性的,双方均出示证据支持其索赔,并且要求书记官长通过合理的命令解决这些矛盾的索赔。这些诉讼的触发因素是通常不在商标所有者控制范围内的法律事件,即由被指控的侵权者或反对者启动导致诉讼的事件,可能导致商标被宣布为“众所周知”。。新的规则124允许商标所有者在不要求任何侵权或异议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滚动。该规则确实对“邀请公众提出异议”施加了一些含糊的义务,但此过程与异议方已经对商标所有者主张其权利的异议,整改或侵权程序根本不同。

  • 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规则124是否符合宪法?规则是授权立法,其法律依据是父母法规。在这种情况下,2017年《商标规则》取自1999年《商标法》的合法性。然而,该立法并未将授权全新的程序授予中央政府的权力,以承认著名商标。该法第157条规定了中央政府根据1999年《商标法》制定规则的权力,但未提及驰名商标的问题。第157(xli)条中有一项剩余条款,赋予中央政府权力以“对于任何其他必须或可能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规则。像所有赋予剩余权力的规定一样,该条款起草广泛,但其余条款仍受授权立法权的两个最重要原则约束:第一个原则是,授权立法不得与母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其次,议会不能将基本的立法职能委托给行政部门。德里法律对此的判断很明确。

  • 我认为,新的规则124违反了这两个原则。该规则反映了一种全新的政策,即通过非对抗性程序(目前是这种情况)来识别“驰名”商标。实际上,新程序与第11条中认可的对抗性程序相抵触,以使商标被众所周知。与第11节中要求提出异议,更正或侵权程序以启动对商标是否知名的裁决有关的程序不同,规则124允许通过简单地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就可以将商标视为众所周知。“邀请异议”的要求与异议或整改听证会根本不同,因为它不能保证听证权。

  • 真正的恐惧与这个新的程序是,它把巨大的权力,在商标注册,这大家都知道是在IPO越腐败机构之一的手中-我们都知道处长的Kasturi的逮捕和定罪的罪名腐败。1999年《商标法》中一些相当奇怪的规定为滥用权力提供了可能。特别是《商标法》第11(9)条明确规定,注册服务商不得以此为条件为了确定某项交易是否众所周知,可以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即:(i)TM已在印度使用;(ii)TM已注册;(iii)商标注册申请已在印度提出;(iv)该商标在印度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是众所周知的或已在该司法管辖区注册的(v)该商标在印度是公众所熟知的。如果商标在整个公众中不为人所知,为什么要在印度将其识别为“驰名商标”?这不是成为“知名”商标的全部意义吗?

  • 甚至在第11(6)(i)节中将商标识别为“驰名”商标的肯定标准也与“驰名”商标的概念背道而驰。该规定的内容如下:“在公众相关部分中对该商标的了解或承认,包括在印度因推广该商标而获得的知识”。为什么仅在“公众相关部分”才能识别商标?给予“驰名”商标如此广泛的保护,其全部意义在于,它已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而不仅仅是“公众的相关部分”。《商标法》的这些规定看起来像是由一个游说者撰写的,并希望予以修改。

  • 由于多年工作原因,帮助企业个人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已经不计其数了,从帮助申请人提交申请到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通过拿到证书,整个程序来了,快的话1年半左右拿到证书了,慢的可能几年都什么结果,对于有些申请人可畏经历几道关卡,九九八一难,如经历商标驳回,驳回之后进行复审,复审之后,再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说是一路艰辛最终获得商标局成功注册的证书,确实是不容易。

  • Cohen曾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担任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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