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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欧盟法院针对关键字广告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28:19
  • 摘要

    欧盟法院针对第三方广告客户在互联网广告中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关键字的情况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

  • 一般来说,商业品牌的视觉感知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还是服务业,但是好的品牌是企业发展步。很多人认为公司的标志和名称是商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他们忽视了所谓的商标是由**商标局注册的。

    十象买商标最新动态:欧盟法院针对关键字广告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图
  • 关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判定,复制是指与他人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摹仿是指完全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或者抄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翻译是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就“TOEFL”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而言,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TOEFL”,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TOEFL”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复制。

  • 欧盟法院针对第三方广告客户在互联网广告中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关键字的情况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

  • 英国主要零售商Marks&Spencer(M&S)与Interflora竞争提供鲜花递送服务,该公司选择了关键字“Interflora”及其变体作为关键词。当互联网用户在Google互联网搜索引擎中输入“Interflora”一词或其中一个变体时,M&S广告便以赞助商链接的形式出现。Interflora在英国针对M&S提出了商标侵权诉讼。英国法院将一些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以期就第40/94/EEC号共同商标条例(现已由207/2009'>2009/EC取代)和第89/104/EEC号共同商标指令的范围作出初步裁定。(现已由2008/95/EC取代)。

  • 参照欧洲法院先前在GoogleFrance和Google中的决定(联合案件C-236/08至C-238/08[2010],ECRI-2417),欧洲法院发现商标所有者有权阻止竞争对手使用相同的关键字商标来宣传商品或等同于那些为其服务商标是未经注册商标如果此类使用可能会对商标的功能之一产生不利影响,则表示同意。如果关键字触发的广告不能使知情的和合理的互联网用户确定广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源于商标所有者或与之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则这种使用将对商标的原产地功能产生不利影响。所有者,或者互联网用户只能非常困难地做出这样的决定。

  • 欧盟法院还发现,在互联网参考服务具有与诉讼中所讨论的服务相同的特征的情况下,这种使用不会对商标的广告功能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如果这种使用严重干扰了商标的投资功能,则这种使用会对商标的投资功能产生不利影响。该商标所有者使用其商标获得或维持能够吸引消费者和留住他们的忠诚度的声誉。但是,仅仅使用关键字会导致一些消费者转向竞争对手的商品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是发现商标的投资功能的依据。受到不利影响。由国家法院裁定,M&S使用与INTERFLORA商标相同的标志是否损害Interflora维持能够吸引消费者并保持其忠诚度的声誉。

  • 关于扩展保护的问题,欧盟法院确认,商标所有者可以防止第三方使用的商标作为关键字如果采用抱怨可以被视为服用的显着特征或声誉的不公平的优势商标(自由骑马)或广告有损于该独特字符(稀释)或声望(失去光泽)的地方。举例来说,欧盟法院的发现,关键字广告会损害一个个性鲜明的商标有信誉的地方,然后再打开贡献商标成为通用术语。由国家法院决定选择的标志是否与INTERFLORA商标作为关键字对鲜花递送服务市场产生了如此大的影响,以至于在消费者心中,“Interflora”一词已被指定为任何鲜花递送服务。

  • 关于利用不正当优势,欧洲法院发现,商标所有人不能仅在提供替代商品或服务,不仅仅模仿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服务而没有提供第三方模仿的情况下,就在商标广告中使用第三方。导致稀释或变色,或对商标功能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这属于自由竞争的范围。

  • 实践注释:该判决确认了欧洲法院先前阐述的原则,同时增加了一个额外的维度,表示如果商标所有者在实质上干扰所有者使用其商标来获取或维持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声誉的情况下,商标所有者可能会阻止使用关键词并保持其忠诚度。最终,该案的结果将取决于这些原则在送交英国法院时是否适用于非常具体的事实。

  • 2012年6月,新加坡鳄鱼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CRTEL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申请。评审期间,卡帝乐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公司于2013年11月共同提交了《权利继承声明》,卡帝乐公司成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参与案件评审程序,并保留新加坡鳄鱼公司的所有请求理由及主张。

  • 等同原则是商标权保护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和制度,通过对商标权字面侵权的适当补充,为商标权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鼓励了技术创新;然而,商标侵权判断不仅仅要为商标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也要确保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这两方面的利益平衡需要同时兼顾。因此,对于等同原则施以必要的限制,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强调和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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