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标权威动态:糖果盒商标买卖属于哪一类?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8:17:38
- 摘要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组合买卖。即便商标是文字加图形组合或其他元素组合而成的,也不能一并就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组合买卖。即便商标是文字加图形组合或其他元素组合而成的,也不能一并就买卖,要分开买卖,组合买卖的风险不仅低,而且在后期使用的时候不太方便。分开买卖成功后,也是可以组合使用的,还能根据企业的不同要求灵活使用。
该标准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买商标研究与服务中心等单位起草编制。3月1日,该标准的评审会在杭州举行,会上,评审组听取了编制组的工作汇报,审阅了评审材料,最后评审组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评审。(通讯员林峭笑)
在十象买商标商标分类百科查询我们得知,在45类商标分类中,糖果盒属于第21类,该类别主要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化妆和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由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
【2101】-厨房炊事用具及容器(包括不属别类的餐具)(糖果盒210244)
【2102】-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
【2103】-瓷器,陶器(茶具,酒具除外)
【2104】-玻璃、瓷、陶的工艺品
【2105】-茶具、酒具、咖啡具及饮水用具
【2106】-家庭日用及卫生器具
【2107】-梳子,刷子(不包括牙刷),制刷材料
【2108】-刷牙用具
【2109】-牙签
【2110】-化妆用具
【2112】-家务用具
【2113】-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不包括建筑用玻璃)
【2114】-不属别类的动植物器具
【2115】-家用灭虫、灭鼠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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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