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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好评商标:浙江高院发布《涉电商平台商标案件审理指南》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7:27:03
  • 摘要

    111%好评商标:浙江高院发布《涉电商平台商标案件审理指南》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生产,属于正品。司法实践中,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属于“平行进口”产品。我国商标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销售可与国内产品相互替代的涉案进口产品并不损害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施富公司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进口了由德国OB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产品,履行了正常的进口报关手续,并未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

    111%好评商标:浙江高院发布《涉电商平台商标案件审理指南》图
  • 我们也有必要追问,“谷寿夫”商标是如何注册成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一个商标注册成功,要经过商标查询、商标审查、初审公告三个阶段,其中,商标审查又分为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两个环节。所谓的“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依照相关规定,对商标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审查该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给予初审公告或者驳回。

  • 《指南》强调,在审理涉电商平台商标案件时,要坚持“严格保护”基本价值导向,妥善处理好商标权利人、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尊重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自治权限,又要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边界,合理界定其法律责任;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调解、仲裁之间的有机衔接,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

  • 关于“通知—移除”规则,《指南》指出,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根据自身审查需要、商标的权利类型、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通知和反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并以合理方式予以公示。对于涉及商标的通知,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侵权比对说明;涉及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商标的,还可以要求其提供商标权评价报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关于电商平台的过错认定,《指南》指出,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侵权行为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即使权利人没有发送通知,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科学合理地界定平台各方的主体责任,既关系到网络商标的有效保护,又关系到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浙江高院商标审判庭庭长蒋中东在接受中国商标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涉电商平台商标案件中,对于如何理解“通知—移除”规则、认定平台经营者过错、规制恶意投诉等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对于该法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间的衔接适用关系,也认识不一。为此,浙江高院商标审判庭牵头成立课题组,将“电商平台商标法律责任”作为2019年全省法院重点课题进行立项调研,在进行数据分析、走访多家电商平台以及召开全国性课题研讨会的基础上,形成了近4万字的调研报告。此次发布的《指南》正是上述调研报告的成果转化。

  • 蒋中东介绍,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浙江法院受理的涉电商平台商标案件也呈逐年快速上涨态势。2014'>2014年至2018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商标民事一审案件1.55万余件,占相关案件总量的16%,年均增幅达88%。(本报记者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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