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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无人识商标秘密:商标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突出使用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6:58:16
  • 摘要

    如今无人识商标秘密:商标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突出使用

  • 事实上,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无疑是企业融资、发展壮大的新途径,但曾经战无不胜的富贵鸟由于面对同行竞争一次又一次转型,最终陷入了转型缓慢、过度依赖旧模式的沼泽之地,如此一来,即使利用商标专用权作质押也无法扭转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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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在立案主体上,通知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商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立案机关)管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取得立案权限的具有设区市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的省直辖县(市、区)商标管理部门可继续办理该类案件。省直辖县(市、区)有新增或调整,拟取得驰名商标立案权限的,应及时报国家商标局批准。

  • 在查办时限上,通知要求,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并及时处理。

  • 在核查部门上,通知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请示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向国家商标局报送书面请示,同时报送立案材料及证据材料副本。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机关。

  • 通知强调,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具体包括:加强审核。当事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立案机关应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同时对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审查并核实。

  • 通知要求强化指导。省(区、市)商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立案机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

  • 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首当其冲的是及时保护。对于国家商标局根据查处商标违法案件需要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立案机关应当自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立案机关按时报送处理结果,并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保护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商标局保护司。

  • 通知提出援引保护。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的,若涉案商品与原驰名商标保护时的涉案商品相同或类似,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立案机关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 通知强调重点保护。以驰名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各地要对辖区内曾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涉驰名商标案件联系人名单,并及时报送国家商标局保护司。首次报送名单后,有情况和信息变化的定期报送。国家商标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面向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开放,支撑各地执法办案。

  • 通知指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也是商标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政治责任感,专人专责做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商标局将把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商标保护绩效考核,并适时督查督导。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商标局保护司。

  • 商标是人人申请买卖的商标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这是买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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