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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沉默了多久商标秘密:最高院:商标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6:45:43
  • 摘要

    你沉默了多久商标秘密:最高院:商标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

  • 何志敏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聚焦商标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积极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你沉默了多久商标秘密:最高院:商标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图
  • 在提升商标创造数量的同时,广州开发区在提高创造质量方面也下足功夫。“以培育高价值专利为目标,我局联合国家商标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在45家企业设立了商标服务工作站,为企业提供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培育、专利导航、商标分析评议等全方位服务。”广州开发区商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商标服务工作站已开展专题辅导活动93场。

  • ——(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

  • 【裁判要旨】

  • 商标申请权或者商标权权属存在争议期间,商标申请人或者登记的商标权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积极获得商标授权或者使已经获得授权的商标权维持有效的善良管理义务。商标申请人或者登记的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尽善良管理义务,致使权利终止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 【关键词】

  • 发明商标权属财产损害赔偿商标年费效力终止

  • 【基本案情】

  • 上诉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景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景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港公司)、原审被告姜汉平、李纯厚、颉晓勇、广州创领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涉及商标号为ZL2009'>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的发明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申请日为2009'>2009年9月28日,授权日为2012年5月30日,登记的商标权人为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登记的发明人为姜汉平、李纯厚、颉晓勇。

  • 德港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是姜汉平的职务发明,商标申请权应该属于德港公司,故分别于2010年、2011年提起商标申请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商标申请权归德港公司所有。涉案商标权因未缴费而效力终止时,相关权属纠纷正在审理之中。德港公司遂又以六被告故意未缴纳该商标年费,致使该商标权效力终止,给德港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为由,向广州商标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

  • 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侵害发明商标权纠纷,并认为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是缴纳商标年费的义务人,在涉案商标权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负有包括缴纳涉案商标年费在内的维持涉案商标有效的善良管理责任,如不愿继续缴纳涉案商标年费,应当及时告知德港公司和有关权属纠纷审理法院。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既未按时缴纳涉案商标年费,也未将不缴纳涉案商标年费致使商标效力终止的情况及时告知德港公司和有关权属纠纷审理法院,其行为具有过错,侵害了德港公司应享有的涉案商标技术相关权益。

  •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共同赔偿德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 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在重新确定案由并纠正部分论理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民事案件案由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商标权的行为仅限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商标产品的行为和使用商标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商标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也即,商标法实行商标侵权行为法定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外,其他行为即使与商标权有关,也不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 在登记的商标权人不是商标技术所有人的情况下,如登记的商标权人故意不缴纳商标年费导致商标权终止失效而给商标技术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那么该损失实际上是与该商标技术有关的财产损失。故意不缴纳商标年费导致商标权终止失效的行为应当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该种案件案由可以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本案中,德港公司主张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将归其所有的职务发明申请商标,之后却故意不缴纳商标年费导致商标权终止失效,致使该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失去了商标权的保护,损害了其本应该基于商标获得的市场独占利益,因此德港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实际上是与该商标技术有关的财产损失,故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侵害发明商标权纠纷。

  •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 商标权是经国家行政审查后授予的有期限的商标,其在权利保护期内有效存续需要商标权人持续交纳商标年费、不主动放弃等。当事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对商标申请权、商标权权属发生争议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登记的商标权人通常应当负有使已经获得授权的商标权维持有效的善良管理责任,包括持续交纳商标年费等,因为商标权一旦终止失效,商标技术通常情况下即会进入公有领域,从而使商标技术所有人丧失市场独占利益,损害到商标技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登记的商标权人未尽到该善良管理责任,给商标技术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 本案中,在2010年、2011年德港公司已经两次以商标申请权权属纠纷为由起诉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尤其是德港公司主张涉案发明是职务发明的第二次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作为登记的商标权人,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应当负有在涉案商标授权以后维持其持续有效的善良管理责任,包括持续缴纳商标年费,以避免可能给德港公司造成损害。但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却未缴纳商标年费,导致涉案商标权于2012年9月28日被终止失效,侵害了德港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显然未尽到善良管理责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因此给德港公司造成的损失。

  • 本案应当根据涉案商标权终止失效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具体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标权在终止失效时的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为发明商标、涉案商标权在授权公告当年即被终止失效、水产研究所和宇景公司过错严重、德港公司历时较长的维权情况等,即便考虑德港公司也存在一定过失,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的赔偿也并无不妥。

  • 但总体来看,印花税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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