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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转商标经验!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成商品出售是否侵权?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6:40:52
  • 摘要

    必转商标经验!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成商品出售是否侵权?

  •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对“四叶草”立体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梵克雅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必转商标经验!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成商品出售是否侵权?图
  • 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于并未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作商标,而是制作成了商品,因而很难归入已经达成共识的两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混淆和淡化。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并未用作商标或装潢,不具备适用混淆规则的基础;同时,这种现象是否会淡化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也很难证明。

  • 在难以认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来求解?大多数观点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搭乘他人“便车”,便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有观点认为,搭乘“便车”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搭乘“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例外,需要设定前提和构成要件。

  • 目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未将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行为规定为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因而只能从是否构成未类型化不正当竞争的路径来考量。判断是否构成未类型化不正当竞争,首先需要判断商标权利人是否拥有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利益显然不能是商标法已经保护的利益(防止混淆与淡化)。

  • 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应轻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该如何规制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行为?如果注册商标的标识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且未超过保护期的,可以主张著作权保护路径

  • 十象网济南4月26日电(逄鑫珊)26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山东商标买卖发展与保护状况,发布《2021年山东省商标买卖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和2021年度商标买卖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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