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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可怕商标秘密:APP商标应不应该注册第九类?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9:52
  • 摘要

    超可怕商标秘密:APP商标应不应该注册第九类?

  • 2021年10月下旬的一天,在广安市开鱼庄的朱派宣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他被人告了。

    超可怕商标秘密:APP商标应不应该注册第九类?图
  • 因此,在宽展期满后买商标被注销的一年之内,该商标仍受保护。

  • 1、软件是用来卖的吗?

  • 商标分类表是用来区分不同产品和服务的。而第九类中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其核心产品为“软件”。如果用户的商品只是用来出售的软件,那么可以注册该类别。但是大多数软件都是免费下载的,其提供的并不是软件本身,多是以APP为工具来推广其他服务,比如携程APP提供的是订票、订房间服务,那么就其核心类别应该是:43类“旅馆预定”、“预定临时住所”,而不应该注册第九类的软件。

  • 什么样的软件其核心类别应该是第九类呢?这个从0901'>0901小类的题目中就可得知,0901'>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这个小类中的产品多数是与计算机有关的产品,如果本身是为计算机服务或者其周边的软件、设备都可以在此类中选择。比如:微软的windows系统,本身是计算机服务的软件而且是用来销售的商品,那么就需要注册该类别。

  • 2、线上线下都应该按照类别划分。

  • 按照很多代理机构的说法,只要某商标注册第九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类别,是不是所有的APP都不能叫这个名字了?这种说法明显是错误的。线下的商标需要按照类别来区分,“ABC”商标在第1类已经注册,但是阻止不了别人在第2类注册“ABC”商标。难道线上一个“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就能涵盖所有的APP?这种说法明显站不住脚。

  • 在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首先要看对方与自己商标的近似程度,其次要看对方的产品是否与自己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仅仅注册第九类的软件,而忽视核心产品/服务的注册,这种做法是非常愚蠢的行为。别人即便是没有在第九类注册,做出来的APP与您名字一样,亦不构成对您的侵权,因为APP本身并不是作为商品进行出售的,只是一种工具而已。举一个简单容易理解的例子,卖菜的都会提供方便袋,方便袋是为卖菜服务的,或者说是卖菜过程中的一种辅助工具而已。如果您仅仅注册方便袋的商标,而不去注册蔬菜的商标,这样行吗?肯定是不行的,更不能用方便袋的商标来为蔬菜“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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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凤凰”文字以及图形标识等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以及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包括“凤凰”字样在内的企业名称并宣称与原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是典型的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该判决对于相关行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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