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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秘密:红牛维他命与泰国天丝商标纠纷持续,谁人能摘桃?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9:50
  • 摘要

    商标秘密:红牛维他命与泰国天丝商标纠纷持续,谁人能摘桃?

  • 2、App在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涉嫌隐私不合规。涉及5款App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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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措施》提出建立商标服务对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作机制,以嵌入式服务实现商标与产业的融合发展;加强商标优势产业培育,围绕济南片区建设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引导相关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完善专利导航服务体系,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和片区发展需要,实施一批专利导航项目;激发商标转移转化活力,探索开展高价值专利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探索建立专利分级分类制度。

  • 作为原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维他命)请求法院确认其对17件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如果不能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独享所有权,则由其与泰国天丝共同所有。对此,被告泰国天丝则认为其对红牛系列商标持有清晰、独立、完整的所有权。

  • 最终,该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红牛维他命的全部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红牛维他命的全部诉讼请求。

  • 红牛维他命公司认为,北京高院的判决,仅认定了果树所在的荒地,也就是商标的权属,归于泰国天丝的,完全没有对其上果树和果实的分配,也就是公司主张的商标权益进行审理。

  • 对于判决结果,泰国天丝发布声明,以“大获全胜”来评价一审判决,并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2016到期,到期后红牛中国仍然在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公开资料显示,泰国红牛创始人许书标与红牛维他命实际经营者严彬的合作始于1995年,双方合作在深圳设立红牛公司。此后,红牛在广告营销方面大量投入,品牌知名度持续提升,最高时1年销售额超过230亿元,稳坐功能性饮料市场头把交椅。

  • 这种良好的态势一直持续到2012'>2012年,由于许书标去世,泰国天丝更换中国市场业务的打理人后,坚持认为品牌授权期限为20年,已于2016年底到期,因此拒绝延期经营。红牛方面则认为双方签订的经营期限至少为50年。2015年起,双方矛盾加剧,在商业及法律领域全面展开拉锯战。

  • 对于“红牛”商标案的久拖未决,泰国天丝公司选择了进行“B计划”。据媒体报道,泰国天丝在北京怀柔成立了天丝(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国天丝首席执行官许馨雄担任法人。对于新公司,泰国天丝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记者表示,泰国天丝将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投入,探索更多的商业模式和合作可能,同时也希望将泰国天丝旗下更多的产品带给中国消费者。

  • 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红牛在中国的独立运营机制和品牌定位更多的是民营企业的属性,消费者也一直认为中国红牛就是民族品牌。但泰国天丝或许氏家族早已经决定另起炉灶,其策略是一方面千方百计清算并关闭中国红牛公司,另一方面在中国市场培植竞品进行竞争。一旦中方在商标争夺战中告败,则等待红牛品牌的命运,则只能是在中国市场上消失,消费者将再也见不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中国消费者熟悉的这个中文红牛品牌将不得不像当年的健力宝一样,停留在两代中国人成长的记忆中,取而代之的是奥地利红牛、泰国红牛,甚至借国内品牌改造上市的安奈吉等等,这种结果让人扼腕叹息。”

  • 对于泰国天丝的行为,严彬形容其为本质“到中国投机,‘摘桃子’抢夺利益”。红牛维他命公司官方也作出回应称,中文红牛商标,在二十年前的中国,就像一片荒地,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是红牛维他命开拓荒地,栽种树苗,使得树苗已经茁壮成长为一大片果树并结出丰硕的果实。

  • 对于商标纠纷的持续,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在早些时候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红牛商标的争夺一直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按照多年来红牛在中国整体的运营的情况来看,天丝是属于“摘桃子”的一方。

  • “北京高院此次的判决也不算是终审,红牛维他命公司也会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整个官司也不会那么简单,两年之内可能都不一定有最终的裁决结果”,朱丹蓬补充说道。

  • 对于案件判罚,红牛维他命公司表示“无论本案的结果如何,公司都有权继续生产经营”。红牛维他命公司在回应中表示,红牛饮料的“金罐”包装最初由公司董事长严彬在1996年亲自设计,由公司申请的外观设计商标。不管“红牛系列商标”案的最终结果,公司作为权利人都有权继续使用该包装,也即有权继续生产、销售“金罐”红牛饮料

  • 上述回应强调称,除公司外,任何主体都不得生产和销售与红牛饮料“金罐”包装类似的产品,公司绝不允许泰国天丝或其他任何主体通过“摘桃子”等手段损害“红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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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商标法律法规与执法环境。第一个问题是旧有商标法律法规的不足。首先是归责原则不统一,按照民法理论,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过错”,但修改前的《商标法》对生产者或使用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认定采取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行为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明知或应知”是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侵权假冒商标商品行为是不仅仍然占多数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次是针对侵权行为的“责令封存”调查手段,再次是针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手段,即“责令停止销售”和“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标识”。很明显,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在不统一以及力度太弱等弊端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需要。令人欣慰地是,在已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中,关于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定已有明显的变动。第二个问题是执法环境问题。现有涉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法规除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还有《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等,可以说针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一应俱全,法律保护机关既有行政执法部门,又有司法执法部门,仅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工商、质量监督及海关等部门。但是由于商标同质量管理、专利管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打私等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需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有效移送制度,确保整个社会执法体制顺畅。事实上,目前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衔接还不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没有建立快速、灵活、全面的配合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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