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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秘诀竟是这个商标秘密:商标法商标双重可诉性标准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5:46
  • 摘要

    双重可诉性标准是指如果域外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和国内法律都是构成侵权的,那么权利人可以在本国针对域外行为提起诉讼。

  • 为了打造良好的网络发展环境,有效的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加强监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明确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监督,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保障用户的权益。虽然对网络运营服务商的权利加以限制有悖于公平原则,但是如果对其不加以管制,则会使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造成重大损失。在对其监督审查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对于潜在的风险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规避风险,降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他的秘诀竟是这个商标秘密:商标法商标双重可诉性标准图
  •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华润集团第一次遭遇他人侵权。在北京高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潍坊某公司因擅用“华润”标识,被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须赔偿华润集团30余万元。

  • 双重可诉性标准是指如果域外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和国内法律都是构成侵权的,那么权利人可以在本国针对域外行为提起诉讼。例如,在与域外侵权行为有关的诉讼(无论是损害赔偿还是禁令)只能在满足“双重可诉性(doubleactionability)”条件的澳大利亚法院提起。第一个条件是,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如果相关事件发生在该国,就会引起侵权责任,而第二个条件则要求被指控的不法行为在其发生国可作为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从本质上说,原告必须证明,外国发生的行为会产生与构成原告主张基础的侵权行为相似的性质。因此,即使原告可以确保对被告的对人管辖权(例如,因为他或她是在管辖权范围内送达的),如果侵权行为被发现是在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犯下的,那么在澳大利亚法院能够解决该问题之前,原告也必须确立“双重可诉性”。

  • 此外,在仿冒的情况下,有一些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案例认为双重可诉性标准是令人满意的,因此允许在法院地就外国的不法行为进行索赔。JamesBurroughDistillersPlcv.SpeymaltWhiskyDistributor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案涉及在意大利销售威士忌的诉讼,据称该诉讼侵犯了原告在该国的商誉。尽管索赔的所有要素(商誉、虚假陈述和损害)均发生在苏格兰以外,但根据当地法律,该索赔仍可提起诉讼,原告据此成功地进行了仿冒诉讼。苏格兰法院认为,由于《意大利不正当竞争法》与《苏格兰假冒伪劣法》“大体相似”,因此在意大利法律下具有可诉性。

  • 在经过几年的发展后,陈嘉庚公司橡胶制造厂已发展成为东南亚地区最大的橡胶制品'>橡胶制品综合加工厂。1923年,陈先生又在新加坡三巴哇地区扩建综合橡胶加工厂,招用员工2000余人,聘请英、法、德等国技术人员。生产“钟标”牌小件产品有橡胶塞子、热水袋、橡皮筋、橡皮玩具等;生产大件“钟标”牌橡胶制品'>橡胶制品有“钟标”牌胶鞋、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的内外轮胎。为了打开“钟标”牌橡胶产品销售,1924年陈先生又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大中城市设立“钟标”牌产品专卖店、代销店等。同年,陈先生在新加坡创办《南洋商报》,在宣传东南亚地区商业新闻的同时,也不忘宣传“钟标”牌橡胶产品商标的社会影响。1925年,陈先生从产销直接见面中得到扩大销售市场、提高盈利的启示,决定进一步向香港、上海等大城市进军,同时在我国华北、华中、华南等城市设立大量分店。当时橡胶产品种类品种繁多,如单“钟标”牌胶鞋一项就有200多种款式。品种既多,销路自广。“钟标”牌人力车胎在上海、天津、汉口、郑州、南昌等地大力推销,和当地人力车公会签订合约,给予优惠条件。同时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并能和日本、西欧产品媲美。1927年,陈先生又扩大生产规模,在当时国内最大的工商业城市上海投资创办以制造“钟标”牌汽车轮胎和人力车胎为主的橡胶制品'>橡胶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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