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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不忍睹商标秘密:商标撤销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制度重构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5:12
  • 摘要

    商标撤销制度是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后,对注册商标的不使用或不当使用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对该注册商标给予撤销的制度。

  • 将字号进行商标性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即是指将字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字号的突出使用,是指在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或简称时过分突出字号,有目的地把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形成视觉上的差异。例如,字号的字体、颜色、风格、排列方式等因素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显著不同,导致字号而不是企业名称整体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则属于“突出使用”。

    惨不忍睹商标秘密:商标撤销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制度重构图
  • 自从周学熙先生接下启新洋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大权之后,便雄心勃勃,要使原来的细棉土厂改朝换代。他决定为启新洋灰公司设计一个新的商标,将启新洋灰公司建成中国最大的洋灰企业,振兴中华民族水泥工业。另外,周学熙先生决心还要执中国水泥工业之牛耳,并夺回被外国商人长期占据的洋灰生产和销售的国内市场。

  • 来源:现代交际

  • 作者:毕忠钊

  • 商标撤销制度是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后,对注册商标的不使用或不当使用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对该注册商标给予撤销的制度。商标权取得的两种基本方式: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我国属于第一种,明确规定了商标权的归属,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侵占。现实中,由于注册商标的取得相对容易,导致商标注而不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商标中的“死商标”。也有部分企业及经营者盲目申请商标,频繁更换商标,成为闲置商标的主要来源。一些市场投机者对商标抢先注册,但真正能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并不多,造成大量商标闲置。同时,还有注册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以便注册成功后通过倒卖牟利,这也会导致很多商标无法真正在现实中得到使用。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影响他人注册使用,还丧失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商标的作用是为了辨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注而不用”导致商标大量闲置,违背了商标的价值及作用。商标的大量注册,也加重了商标管理部门的负担。商标注册数量每年仍高速增长,而商标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商标名组合数量非常有限。一方面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率不断增大,另一方面商标闲置率居高不下,据保守估计全国注册商标的闲置率在30%以上。为了有效管理商标,商标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使用,会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 商标撤销制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学界通常简称为“撤三”)为其制度核心,“撤三”与否重在“使用”与否。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引发了一些认识上的分歧与争议。

  • 与可视性商标不同,声音商标是消费者通过听觉来感知,进而将其与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然而两段近似的声音对擅长音律的不同的消费者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反差,而对不擅音律的消费者可能感觉完全相同。所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缺乏一个“度”。这个“度”是什么,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商标法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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