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史上最全商标新闻: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之情形

史上最全商标新闻: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之情形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4:29
  • 摘要

    (一)将名人姓氏或名字注册为商标(二)将名人姓名谐音注册为商标(三)将已故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

  • (一)对抗恶意抢注行为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普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而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随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的经济效益和声誉不受恶意抢注行为的侵犯。

    史上最全商标新闻: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之情形图
  • 早期郑源兴和其他华商一样,也是为洋行定牌加工禽蛋。当时郑先生主要为美商大美冰蛋厂加工出口蛋品业务。而产品再由英商洛士利洋行以“WPL双钥匙'>钥匙”牌商标,直接出口到英国、法国等西欧各国。1923年,美商大美冰蛋厂因内部经济纠纷等而宣告倒闭。郑源兴闻讯此事后,迅速以20万元买下大美冰蛋厂全部蛋品机器加工设备,包括蛋品储藏的冷库等。另外,他还将自己的茂昌蛋品加工厂,改称为茂昌股份有限公司。当时郑先生的主要竞争对手英商和记洋行了解此事后,马上与郑源兴商谈,用大美冰蛋厂的生产设备,可在今后长期为和记洋行进行定牌加工,并确保支付给郑源兴每月1000两的高收入。但郑源兴在与同事协商后,断然拒绝了和记洋行的高薪“合作”要求。郑源兴想到自己如能直接出口冰蛋等产品,其利润何止十万百万。英商和记洋行在与郑源兴商谈“合作”不成后,马上又去暗中阻挠大美冰蛋厂,指使他们不要将机器设备和冷库转让给郑源兴。但由于当时郑源兴出的价钱要比其他竞争对手高,这样大美冰蛋厂自然还是将设备、冷库等转让给了郑源兴的茂昌公司。

  • 来源:法制博览

  • 作者:徐新源

  • (一)将名人姓氏或名字注册为商标

  • 《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我国公民有使用自己姓名的自由,法律保障其自由不被干涉。在适用此条款对抗商标权时,异议商标应与被侵犯姓名完全相同,如争议商标与被侵犯姓名并不完全一致,用姓名权对抗商标权则难度较大。

  •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将姓名注册为商标,因此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姓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当今社会,名人姓名的潜在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名人姓名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商标的区分功能,同时还具有强大的宣传功能,从而导致有些企业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期望带来不菲的经济效益,也致使商标权与姓名权产生冲突。

  • (二)将名人姓名谐音注册为商标

  • 近年来,出现很多名人姓名的谐音被滥用的案例。姓名的谐音往往会使社会公众联想到对应的名人,从而将商品或服务与该名人自动联系在一起,同样起到了吸引公众的视线及消费者购买欲望的效果。这实际上也是对名人姓名的消费,并通过此消费获得利益,甚至可能对名人人格造成侮辱。但此类商标并没有与名人姓名完全一致,只是谐音,因此要认定该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的难度更大,证据收集更困难。

  • (三)将已故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

  • 姓名权是传统的民事人身权利,人去世后姓名权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其继承人也无法直接继承已故人的姓名权。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已故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客观上仍然能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该姓名权就带来了财产性利益,而财产性利益按照遗产的继承规定应属于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已故名人姓名被其合法继承人垄断用于商业,则他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构成侵权;如果未被其继承人进行商业使用,则他人将其注册为商标善意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 现有法律对声音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的描述过于模糊,对于社会中绝大部分不擅音律的消费者而言,两种近似的声音商标不能够做到准确的辨认和描述,这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法条也不对此进行标准、详细的规定,那么便会造成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损害正规的声音商标所有权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还可能出现一种声音商标中对应的文字部分与另一种传统的可视性商标中带有的文字部分的发音是近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法条对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为二者为近似商标也未做出明确的法条规定。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