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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了无数人商标秘密:加拿大商标应用调查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4:08
  • 摘要

    CHANEL手袋的质感,INTERAC对色och的使用以及TWITTER心形动画的共同点是什么?它们都必须在加拿大申请非传统商标注册。

  • 最后,商标注册异议的复审和司法审查。(1)商标注册异议的复审。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即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2)商标异议裁定的司法审查。根据TRIPs协议第41条第4款,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和撤销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裁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当事人有机会寻求司法审查。所以,我国《商标法》第32、33条均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激励了无数人商标秘密:加拿大商标应用调查图
  • 在涉案商标初审公告期的最后一天即2011年12月27日,韩束公司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援引其关联企业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上美公司)注册的第3584042号“韩束”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74847号“韩束”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主张涉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其主营品牌“韩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系对其知十象牌的抄袭和复制,涉案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会淡化该知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甚至玷污其商誉,而且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还侵犯了其商号权,违反了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韩束公司提交的商标异议理由书后附法律条文中,显示有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

  •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 CHANEL手袋的质感,INTERAC对色och的使用以及TWITTER心形动画的共同点是什么?它们都必须在加拿大申请非传统商标注册。

  • 在2019年6月,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开始接受某些新型非传统商标的申请。正如我们之前有关香气和品味商标的文章所讨论的那样,加拿大非传统商标的申请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和障碍。我们调查了迄今为止提交的申请,以标记为纹理,全息图,运动或颜色本身的标记。我们的研究表明,大多数此类申请已不当(可能是不经意地)属于这些类别,并且/或者未能包括CIPO所需的信息和详细信息。这强调了保留合格商标的重要性代理人或律师协助进行此类备案。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这些非传统类别中的应用程序子集,它们不会遭受这些明显的错误。我们的研究表明,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在寻求利用其品牌的这些新保护措施。

  • 贴图

  • 商标法(以下简称“法”)第30(2)(c)段规定,商标申请必须包含表示或描述,或同时包含两者,以使商标可以清楚地定义并且符合任何规定的要求。。在包含纹理或由纹理组成的商标的上下文中,申请必须包括对商标的触觉质量的简洁明了的描述,并且如果可以增加描述的清晰度,则申请可以包括纹理的视觉表示。

  • CIPO提供了以下可接受的纹理商标描述示例:

  • 该商标由相关产品表面上100粒度的砂纸纹理组成。

  • 该商标由细皮革的如在视觉表示中所描绘的瓶子的表面上的纹理。

  • 该商标由华夫型纹理应用于卫生纸的表面在视觉表示中示出。

  • 迄今为止,大多数被索引为纹理标记的申请似乎都没有正确提交,但有一些显然旨在主张对纹理的垄断。一个示例是PyrrhaDesignInc.申请的商标号1857141,其商标描述和描述如下:

  • 标记包括应用于卡片边缘的磨边纹理。图中的点划线不是标记的特征,而是表示磨损的纹理的一种类型如何以视觉形式出现在卡片上的表示。该标记是感官的触摸标记。

  • 有趣的是,该申请于2017年9月提交,远早于该法案的引入纹理标记的修正案生效之前。这表明,一旦2019年6月修正案生效,商标类型便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修改。该应用程序涵盖的商品和服务是“珠宝首饰'>珠宝首饰;项链吊坠;珠宝戒指;收入;袖扣手镯珠宝的魅力”。

  • 香奈儿有限公司已针对手袋的形状和纹理在三维和纹理类别下提交了两项商标索引申请(3DBOYBag的申请号1975302和3DTIMELESSCLASSICBAG的申请号1975304)。这些应用程序包括以下描述和描述:

  • 3DBOY袋的应用编号1975302:

  • 该商标由一个手袋的三维形状和质地。提供了由商标组成的手提包的所述形状,外观和纹理的三种视觉表示(同一商标的三个视图),包括杯形和衬里纹理。

  • 3DTIMELESSCLASSICBAG的应用编号1975304:

  • 该商标由一个手袋的三维形状和质地。提供了由商标组成的手提包的上述形状的三种视觉表示形式(相同商标的三个视图),包括杯形纹理的外观。

  • 这些早期的应用提供了一些可以利用纹理标记注册的扇区的指示。但是,仅举几例,在许多领域和应用中都存在机会,包括纺织品和时装,消费品和大麻的包装。

  • 全息图

  • 与其他类别的非传统商标相比,全息商标的注册可能不那么普遍。全息图被定义为在不使用照相机的情况下由反射到照相物质上的激光制成的三维图像。尽管全息图可以是奇异的图像,但从不同角度观看时,全息图也可以显示不同的图像。

  • 为了遵守该法第30(2)(c)款,包含全息图或由全息图组成的商标申请必须包括一个或多个静止图像形式的视觉表示,其数量和清晰度必须足以展示全息效果的全部。当从不同角度观看全息图时,应用程序还必须包括对视觉效果的简洁明了的描述。该应用程序还可以以运动图像(动画)剪辑的形式包括商标的数字表示,以整体展示全息效果。

  • CIPO提供了以下可接受的全息商标描述示例(其中第二个包含颜色声明):

  • 该商标由飞行中的鸽子的全息图组成。应用程序中包含的视觉表示描绘了全息效果的整个范围。

  • 该商标由世界地图作为视觉表现描绘的的全息图。该商标具有全息彩虹色的效果,申请人主张使用红色,橙色,黄色,绿色,蓝色,靛蓝,紫色作为商标的特征。

  • 迄今为止,仅9个加拿大申请已被索引为全息图商标,其中大多数未正确提交。包含一系列静止图像以及此类图像描述的唯一应用程序是AAMIRBAJWAGROUPCorp提交的申请号2048361。该应用程序包含以下图像和描述:

  • 猎鹰正对着盾牌徽标,字体为“CheLives”,字样为“BAAZ”,字体为“DancingScript”,字样为“byAamirBajwa”。BAAZ在许多南亚语言中意为猎鹰,而AamirBajwa是指导者的名字。

  • 此应用程序涵盖各种服装和与计算机相关的商品。由于尚未进行检查,因此在拟议全息图的描述中,CIPO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具体性还有待观察。

  • 其余的某些申请可能打算覆盖全息图标记,但为了符合该法令第30(2)(c)段的要求,有必要对说明进行修改。

  • 动态影像/动态

  • 为了符合该法第30(2)(c)款的规定,包含或由动态图像组成的商标必须以动态图像(动画)剪辑的形式包含商标的电子表示形式,以表明完整范围的运动图像。动画剪辑只能运行一次,而不能重复或循环。由运动的静态逐帧表示组成的视觉表示只有在与动画剪辑一起提交时才能被接受。该应用程序还必须包括从头到尾动画的整个视觉效果的简洁明了的描述。

  • CIPO提供了以下可接受的运动图像商标描述示例:

  • 该商标由一本书的运动图像被打开和页接通,如图包括在应用的可视表示。

  • 迄今为止,已经提交了13项申请,其中列出了“动议”作为商标类型(或其中一种)。在我们的评估中,其中一些申请似乎不符合第30(2)(c)段的规定。例如,我们注意到某些应用程序包含了运动的详细描述,但未包含动画剪辑,而其他应用程序包含了动画剪辑,但未描述运动。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检查中得到纠正尚待观察。

  • 就是说,以下应用是包括各个运动的描述和动画的那些应用。您将看到,描述中提供的详细信息数量有所不同。

  • 前述应用程序涵盖了商品和服务,包括语音控制的个人助理设备和扬声器,用于访问定制机票和航班信息的软件,用于社交网络的移动应用程序,广告和营销服务,智能相机和咨询服务(包括很多其他的)。

  • 每色

  • 长期以来,可以将颜色声明为设计商标的一部分。在最近的修改之前,还可以确保将颜色应用于指定形状/物体的可见表面上进行配准。但是,2019年修正案引入了由“本身的颜色”组成的标记,表示单一颜色或没有轮廓的颜色组合。

  • 为了遵守该法第30条第2款(c)项,有关颜色的申请本身必须包括:(i)提供该颜色的通用名称的说明;(ii)由每种颜色的方形色板组成的视觉表示。

  • 迄今为止,由颜色本身构成的商标的申请包括:

  • 前述应用程序涵盖了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到大麻产品,金融服务和屋顶工具的商品和服务。

  • 迄今为止,以这些新的非传统商标类别提交的申请总数仍然很少。但是,包括社交媒体和软件,时装,大麻和金融服务在内的众多行业的品牌所有者正在使用并寻求保护非传统商标。总体而言,这为公司保护和垄断其产品和品牌的独特属性提供了巨大的机会。

  • 我国采取文字式+图谱式+声音样本表达模式,这一表达模式更加完整清晰地表达声音商标和反映声音商标情况。但是根据上文的分析发现这一表达模式有不足之处。第一,声音商标很难用文字完整而准确地表达出来,这种表达模式的优点在于它能直观有效地描述声音商标,但是声音商标的文字表达却一直受到限制。因此应该减少用文字式方式来描述来更完整地表达声音商标;第二,关于提交声音样本的规定比较粗糙,需要改进。现行法律只规定应提交的声音样本,而简单提到声音样本的长度、形式、格式和大小。这一规定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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