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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得懂吗商标秘密:声音商标立法实践的建议和对策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48
  • 摘要

    (一)在显著性判断标准上坚持整体认定原则(二)规定具体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三)增加列举不予注册的声音标识

  • 注册商标权转让存在以下限制。(1)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如果分开转让,就会产生两个以上的主体对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商标享有专用权,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典型的是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应与正商标一并转让,而不能单独转让。如果允许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正商标分别转让,就会产生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引起权利冲突。(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转让。集体商标是一种特殊商标,关系到使用该商标的集体利益,不允许转让。证明商标因其注册人之资格有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得自由移转。但其移转若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授权他人使用时亦同。(3)许可他人独占使用的商标不得转让。独占使用是一种排他性的使用,如果允许注册商标所有人随意转让,则可能引起被许可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4)共有注册商标的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共有的注册商标。共有财产必须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才可转让,任一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共有商标所有人中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

    你看得懂吗商标秘密:声音商标立法实践的建议和对策图
  • 在备春耕生产的关键时间节点,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协调配合,深入哈尔滨市双城区部分种子经销商、农村种植合作社和种子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并与有关企业进行座谈调研。此次,我省将严打以粮代种、商标侵权等行为。

  • 来源:福建质量管理

  • 作者:徐豆豆丁雪

  • (一)在显著性判断标准上坚持整体认定原则

  • 在首例声音商标确权案中,可以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用了整体认定原则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进行联系认定。首先是观察声音商标本身的时长及其构成音符,判断是否具有先天的固有显著性,其次结合具体审查依据包括排他性的持续性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广告宣传、社会公众的认知等综合考察其整体在感知上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5]。

  • (二)规定具体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

  •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建议采用混合表达方式,以提高声音商标注册的具体性和清晰度。建议参照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的做法,对声音商标的申请文件做出特别规定,即对于音乐性的声音商标,应提交乐谱和并以描述性文字加以注明,并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准确、清晰、完整的五线谱或简谱;对于非音乐性声音商标,注明描述性文字外还要附有该声音的电子形式。这样一来,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立法对书面表达方式不完善之处,以解决实践中产生得不确定性因素和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立法保护具体制度的完善。

  • (三)增加列举不予注册的声音标识

  • 功能性声音标识不予注册。功能性声音是一种使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功能得以发挥出来的声音,是该商品或服务使用过程中必然会伴随发生的,本身不具备限制性和公众识别性,若此种功能性声音得以注册,必然会导致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局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

  • 同时,这些案件也暴露出由于对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认识不同,从而导致我国各地区、各层级、各机关的认定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比如,以上列举的案件几乎都经过了商评委的行政复议,以及多级的司法诉讼。而不同机关常常做出不同的判定,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以2012'>2012年的雀巢方形瓶案为例,商标局认为相关公众不会将该方形瓶视为商标,不具有商标区分来源的功能。但是商评委却认为该方形瓶具有显著性。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后,一、二审法院则认为相关公众无法从方形瓶容器识别其商品来源,又再次驳回了雀巢方形瓶作为立体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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