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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经典了!商标秘密!《商标法》中故意与恶意的混用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43
  • 摘要

    《商标法》在广泛使用恶意的同时,并未排除故意的使用。《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7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其中第6项规定了“故意”要件,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侵权。第57条是《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类型化,只有第6项用“故意”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进行了限定,这是对间接侵权构成的规定。

  •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持续延长的一种程序。关于续展的性质,有“延长说”,认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属于商标专用权的延长;有“更新说”,认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属于商标专用权的更新。相比较而言,“延长说”更为合理,因为:第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保持商标专用权长期有效,是保护生产者、服务者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商标管理。第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续展制度旨在减少商标再次注册的审查手续,确认原注册商标的既存效力。第三,延长说有利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效行使其许可使用权,即使许可合同中规定的许可使用权期限届满,许可人也可通过续展制度解决其许可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

    太经典了!商标秘密!《商标法》中故意与恶意的混用图
  • 在“云狮”牌艾罗补脑汁这一新产品推向市场后,黄楚九认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商标广告宣传,那是绝对不行的。为此,他在自己企业内专门成立了商标广告经营管理部门,并出重金聘请社会上专业广告设计与广告经营管理人才加盟。而他自己对商标广告宣传经营之道,更是常常学在别人之前。如他曾是20世纪初上海各类报刊登载半版或整版广告的创始人,也是近代依靠广告宣传产品商标的主要领军人物。据有关商标广告史料介绍,当时黄楚九在“云狮”牌艾罗补脑汁的商标广告费用支出,平均要占到他总开支的35%。如此高的商标广告宣传力度,是其他同行所望尘莫及的。

  • 来源:行政与法

  • 作者:范晓宇,陈雅婧

  • 《商标法》在广泛使用恶意的同时,并未排除故意的使用。《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7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其中第6项规定了“故意”要件,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侵权。第57条是《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类型化,只有第6项用“故意”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进行了限定,这是对间接侵权构成的规定。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有主观要件满足“故意”的才构成侵权。如前所述,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该项规定排除了过失侵权的可能性。该条规定是2013'>2013年《商标法》修改新增的条款。此前,原《商标法》第52条只规定了5种侵权行为,并未对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观要件进行明文规定。可见,第6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显然比其他侵权行为更为严格。

  •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是两个问题③,对于损害赔偿来说,无过错即无责任,主观要件在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条款的表述不一致会引发解释冲突。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若“恶意”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的话,首先需要对恶意与故意之间的差别作出解释,如果恶意比故意的程度更为严重,那么需要根据第57条判断成立的所有故意侵权行为进行进一步的甄别才能作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断。如果恶意与故意作相同的解释,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则应当择其一,以避免两者同时存在引起歧义。如果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会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就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同解释的问题。如果恶意比故意的程度更为严重,那么《商标法》第63条缩小了《民法典》第1185条适用的范围,给权利人带来不利。如果恶意与故意作相同的解释,恶意的解释则应当受到传统民法中恶意与故意的概念的限制。也就是说,恶意显然是一个不确定的应当排除的概念。而从《商标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的一致性上来说,《著作权法草案》和《专利法》在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拟采用故意作为主观过错要件的表述,《商标法》也应该作出调整。此外,在未来的立法中,还应注意现行《商标法》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在侵权行为立法上的不同。《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通过专门条款列举了侵权行为的类型和效果,但《专利法》并未进行列举,属于不完全规范,只能利用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的法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解读。[18]因此《民法典》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必须兼顾这种体系性问题以避免解释的冲突。

  • 通用性声音和功能性声音标准不明确。我国《审查标准》中提到通用性声音缺乏显著的特征,但通用性声音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以及的注册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通过通用性声音具有显著性来界定能否注册比较困难。我国商标法对功能性标识的注册时相对禁止的,但对于声音标识未提及。功能性声音与商品或服务的固有属性联系密不可分,那么功能性声音进行注册就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我国应该对功能性声音有更严格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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