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最牛商标秘密,终于让我找到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再解释

最牛商标秘密,终于让我找到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再解释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42
  • 摘要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在此期间为了消除对《商标法》第63条中恶意理解的模糊性,建议直接将《商标法》第63条的恶意解释为故意,以明确其含义。

  • 注册和使用外国驰名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的混淆行为,不仅有损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且也有损于被误导之人的利益。《巴黎公约》规定,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驰名商标被其他商标复制、仿制或翻译,以致产生混淆。根据成员国法律,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应拒绝或撤销其商标注册,并禁止其使用。如果商标的主要部分复制或仿制驰名商标,产生混淆时,也应拒绝或撤销其商标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最牛商标秘密,终于让我找到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再解释图
  • 再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是否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原二审判决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有误”三个问题展开了辩论。

  • 来源:行政与法

  • 作者:范晓宇,陈雅婧

  •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在此期间为了消除对《商标法》第63条中恶意理解的模糊性,建议直接将《商标法》第63条的恶意解释为故意,以明确其含义。这样,不仅有利于以最简单的方法解决《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与《民法典》的衔接问题,也有利于弥合《商标法》内部商标侵权行为构成与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之间的解释冲突。对侵犯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来说,在主观要件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只要主观构成故意即可,司法实践将重点放在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考量,可以大大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避免司法机关在“恶意”与“情节严重”认定中产生冲突。但需要注意的是,据此商标故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应防止其泛化,因惩罚性赔偿的广泛适用存在增加社会成本并引发过度诉讼的问题。有学者通过经济学分析对惩罚性赔偿的补偿、遏制与惩罚效应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认为未来随着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精细化,惩罚性赔偿应当减少。[20]由此可见,在强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审慎适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防止其滥用显得更为必要。

  • 总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并非损害的概括性赔偿,其主观过错的可责难性是惩罚的前提,应当避免以客观判断标准取代主观判断标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判断包括其是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出现的相关损害后果,如果缺乏主观违法性认识以及对损害后果的判断,则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建议未来《商标法》的修改在主观要件的表述和含义上遵循《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规则,并进一步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进行细化。

  • 通说认为商标究其实质主要是为了标识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当前商标又多以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的结合体为呈现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产生视频、音频商标,不论形式如何变换,商标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本质属性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理载体——纸张或者播放设备来外化。那么,我们在计算行为人非法制售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时,就需要将注册商标标识是否附着于具备独立物理实体形态的商标载体之上作为审查切入点。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