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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商标秘密,是你的损失!商标性使用之概述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41
  • 摘要

    在广义上,商标使用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商标性使用,第二种是非商标性使用。据《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基本点:第一,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第二,使用目的是为了标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第三,使用后能使相关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提供者。

  • 株式会社杰士汤浅为一家日本公司,成立于1941年,经营范围包括电池、整流器等电气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自上世纪80年代起,株式会社杰士汤浅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包括涉案第507630号“GS文字及图”、第99890号“GS”、第9218078号“杰士”、第4672866号“杰士汤浅”(下统称权利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

    不看商标秘密,是你的损失!商标性使用之概述图
  • 再从获得显著性的角度看,申请商标能否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特征,往往由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或认知习惯所决定。日本商标法强调获得显著性的判断,应通过商品的实际生产、经营、销售情况来预测目标消费者的认知。日本的《商标审查指南》提出,即使是缺乏固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只要长期使用,或者大量宣传,使得该三维标志的形象深入人心,普通消费者完全能将其与类似的商品区别开来,并且消费者能将该三维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那么该三维标志即可视为具有获得显著性。

  •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 作者:陈楚玲

  • 在广义上,商标使用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商标性使用,第二种是非商标性使用。据《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基本点:第一,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第二,使用目的是为了标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第三,使用后能使相关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提供者。实质上,上述规定为实为“商标性使用”,且我国商标法领域通说亦认为被诉标志需为“商标性使用”,方有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商标性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需要在商业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①典型的非商标性使用如商标的描述性使用,一般可以理解为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的文字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如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和用途等,在法律实务中也有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②在App标志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时,即使该App标志已经被他人注册了商标,但是只要使用情况是善意的、合理的,那么商标权利人就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并且一旦构成非商标性使用,便直接排除了商标侵权的可能。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表面上具有相似性,均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到他人注册商标,而两者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在使用的时候该商标有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只有在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也即构成商标性使用才可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通告指出,“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作为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雄烈士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相关规定,快速果断地对第53747825号“清澈的爱”等17件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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