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不信,你自己看商标秘密:描述性使用之App标志一般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不信,你自己看商标秘密:描述性使用之App标志一般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40
  • 摘要

    一般而言,一个直接描述应用软件功能、用途、适用群体等基本信息的App标志显然不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由于难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所以一般属于描述性使用,不会构成商标性使用,不受商标专用权的规制。

  • 朱列玉认为介绍,自2017年起,“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被逐渐清理,相关商标的保护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地带。在这种情形下,各地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有利于厚植商标品牌发展的“土壤”,为培育驰名商标提供助力。

    不信,你自己看商标秘密:描述性使用之App标志一般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图
  • 再次,商标申请人常在诉讼中主张企业字号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知名度这一因素在不同案件中考量程度不同。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因行政机关援引的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无法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程序,故法院无法将这一因素加以考量。而在无效宣告案件中,知名度则是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

  •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 作者:陈楚玲

  • 一般而言,一个直接描述应用软件功能、用途、适用群体等基本信息的App标志显然不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由于难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所以一般属于描述性使用,不会构成商标性使用,不受商标专用权的规制。例如名为“天气预报”的App标志在应用市场也存在很多。具体如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是海淀区法院2015年的典型案例之一。原告李叶飞等于2007'>2007年获得第9类“拍客”商标专用权,从2012年底起,被告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拍客客户端等程序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直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遂李叶飞等起诉新浪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 对此,法官认为虽然李叶飞等在申请注册时“拍客”一词可能具有显著性,但在该商标注册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伴随人们对该词的大量广泛使用,“拍客”一词逐渐成为泛指一类互联网应用人群、应用用途的词汇,并为公众所熟知,而新浪公司将“拍客”一词使用在其开发的一款App软件上,此时该词语并未发挥标志和区分其服务来源的作用,新浪公司在App上使用“拍客”一词,其旨在让消费者知悉该款应用软件的用途,实为对“拍客”一词符号本意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属于描述性的使用“拍客”一词。最终法官认为新浪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因其使用“拍客”一词的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

  • 需注意的是,描述性使用也有例外,即使是描述性的App标志若通过使用后获得显著性也有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可见,对于缺乏显著性的App标志,如果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广泛使用已经使得该App标志具有了可识别性,那么对于该App标志的使用也有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 通告称,自2月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快速果断地对第53747825号“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