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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皮发麻商标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电子数据的质证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13
  • 摘要

    电子数据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电子数据的质证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者非同步方式进行。

  • 在这三种模式中,“后台关键字+结果页面描述+网站内容”模式毫无疑问是造成商标侵权的。这种模式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字,且是搜索网络用户肉眼可感知到的公开使用,当然构成商标性使用;点击链接进入参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网页,仍然有他人商标的相关信息,足以使一个合理谨慎的消费者会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是来源于商标权人,或是与商标权人具有关联关系。这种混淆足以对消费者做出交易决策而造成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模式也与传统的商标侵权最为类似,故毫无疑问属于商标侵权。

    头皮发麻商标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电子数据的质证图
  •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以下分别简称《分类表》《批复》),第35类服务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并不包括“商品的批发'>批发、零售”。益朗公司提供的销售服务,与其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构成服务商标侵权。

  • 电子数据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电子数据的质证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者非同步方式进行。

  •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保密的方式质证。提交该电子数据的当事人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以保密方式质证的,视为放弃举证。

  • 【简明释义】质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是影响商标评审结论的一项重要程序。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保证商标评审的公正和发现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未经质证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商标案通常采用“书面审”,因此其质证也就与法庭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同时同处一室、直接对话不同,主要通过书面和非同步方式进行。

  • 鉴于商标案中,部分证据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因此该部分证据应当通过保密的方式进行质证。需要强调的是,该部分证据并不能跳过质证程序,当事人以该部分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接受质证的,则视为放弃该部分证据,需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提出,本文中所有提到“当事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表述,应当保持一致,我们予以采纳。有观点提出,增加“如当事人拒绝以保密方式交换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则其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我们对此予以采纳,并调整了相关用语表述。

  •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建议明确指出保密质证的含义和具体方式。我们认为,保密质证是指采取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质证。证据的保密范围根据其密级有所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证据不能向社会公开;有些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公开;有些密级特别高的证据只有满足特定资质的公民和机关才有权限知悉,应当参考《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并不适合在本指引中进行规定。因此,保密质证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进行。

  • 声音作为商标的表现方式尚未具有明确区分方式,大众对于不同声音辨识度不同,部分声音成为标语后的受众面也无法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判断什么样的声音具有显著标识性,目前立法尚未涉及。《商标法》中关于声音商标界定的法条相对笼统,绝大多数声音均符合区分不同种类商品的要件,然而经过筛选后实际具有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并不多。而各种声音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通用性声音无疑很大程度上放大了这一问题。[7]关于通用性声音能否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现今我国大环境下仍无法定论,究竟如何去定位通用性声音,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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