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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是商标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委托鉴定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03
  • 摘要

    当事人可以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或者对于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于不属于国家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 在商标审查的实践中,不同型态的非传统商标成功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分别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气味商标,其商标图样如何能以清楚、明确、完整、客观、稳定且易于理解的方式,或如何藉由文字说明或辅以商标样本,使权利范围得以确定,并使第三人(尤其是竞争同业)得藉由注册公告,明确认识到该注册商标及其权利范围,仍有技术问题尚待克服,因而国际上取得注册保护的案例至今并不多见。非视觉的新型态商标由于跳脱了传统的二维平面形式,对于以往长期依循可视性基准的图像判断法显然构成了严重挑战。对于商标申请人,气味商标也被公认为是在图示要素方面最困难、最具争议的一种商标。各国的审查实践中,一般来说,申请非视觉可感知的非传统商标时并不需要检送商标图样,既然无法以视觉感知,当然不可能用图样去表示了。主要原因便是商标图样要求须以严格的图文表示呈现,而商标描述本身也无法取代商标图样。

    可怕的是商标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委托鉴定图
  • 许冠群先生,在绝大多数人的脑海中、记忆里,是我国近代一位著名的教育'>教育家、实业家,知名“星”牌药品商标的创立者,20世纪30年代我国民族制药工业的巨擘。但现在的人们已很少了解,许冠群先生还是我国近代一位著名的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尤其是商标法律法规问题的研究专家、商标理论家。虽然药品生产与商标理论研究,两者行业不同,内容差异很大,但许先生在这两个不同领域,同样做出了突出的成绩。

  • 当事人可以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或者对于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于不属于国家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后,可以进行审查。发现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不符合相关内容和形式要求的,可以提出补正的要求;对于鉴定、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存在疑问的,可以提出解释说明的要求。

  • 【简明释义】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可用于提取、固定和检验分析、审查判断电子数据。一般来说,鉴定应当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但对于不属于国家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 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七类:电子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所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对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对电子数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数据的其他认定。

  •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提出应当增加“若一方委托鉴定,另一方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应予准许”。我们认为,这属于一般化的证据规则,不必在本指引中重复表述,因此不予采纳。

  • 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司法实践。《商标法》对声音商标规定和法律保护较晚,在理论研究和规则运用方面还不成熟,声音商标申请数量不多,典型参考案例较少,因此先当今只有极少的声音商标注册成功,中国在认定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时重点在于证明“第二含义”认定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商标局在对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经过长期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具备了显著特征”。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在审查商标的显著性时,商标显著性的获得通常要经过长期使用取得“第二含义”。提供相关使用证明并说明商标在使用中获得显著特征,以证明声音标志在长期使用后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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