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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商标经验!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重点问题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2:43
  • 摘要

    (一)商标案电子数据的范围。(二)商标案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三)商标案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 由于互联网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应用频率也越来越高,实体企业和互联网的结合和联系越来越密切,互联网平台的优越性不断的凸显出来,品牌的表现重心从网下转移到网上。品牌商标在互联网上得以发展和创新,但常规的商标仍旧局限于视觉、气味、声音等载体,而运用数字技术的互联网性应用不够普遍。互联网时代给商标品牌推广等多方面都带来了更多便利,但也带来众多问题,商标侵权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在以中文为主要语言的地区,其商标侵权现象十分严重,由于域名系统的发源地在美国,域名只能由英文和数字组成,由于域名资源有限,具有稀缺性,因此,大部分企业的域名较为复杂难记,导致网民和消费对其域名记忆困难或者模糊,不能直接在网络中的地址栏输入域名进行快速访问。在这样的环境下具有商标权和域名权的创新型知识产权标志“.商标”的出现,是互联网时代下品牌和网民的共同迫切需求。“从2015年1月项目推出以来,点商标域名名称已经获得越来越多的中文使用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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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对商标形象所指沙的客体,即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使用功能、使用方式、消费感受等特性进行深度分析,寻找一个最合适、最独特的概念定位,这样消费者才会感到有别十同类产品灼商标形象,从而具有自己独特的诉求价值。从商品特性本身定位商标形象概念,台利于人们在接受商标形象的过程中对商品特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众多的品牌选择过程中,商标形象能唤起对商品属性的联想,加深商标形象的记忆度,其实,仑强大的广告攻势下,人们往往只能记住某些商品晶牌的名称,分辨不出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别,在同类商品有多种品牌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便无所适从。

  • 来源:商标局

  • (一)商标案电子数据的范围。通过对商标评审部门近三年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例分析发现,商标案中大部分案件都会涉及电子数据。选取部分电子数据类型进行定量分析,结果如下:图片、网站、网页、注册信息等使用频率最高,命中次数分别为41172次、23759次、13423次、13176次;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域名、公众号、计算机程序等次之,命中次数分别为5200次、5042次、3760次、3461次;网络销售、朋友圈、销售量、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等再次之,命中次数分别为1813次、643次、516次、512次;电子签名、网页快照、活跃用户、网络点击量等最低,命中次数分别为9次、3次、3次、2次。

  • (二)商标案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通过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调研发现,商标案存在电子数据发现难、取证难以及采信难等问题。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截图、复制等手段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通常“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对一些重要的电子数据,主要通过公证等途径进行收集、固定,颇为繁琐。希望能够形成一套简易、方便、高效、证据效力高的取证制度。

  • (三)商标案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通过在商标评审部门的调研发现,商标评审实务呈现出案件多、人员少、审限短等特点。商标评审程序实质上是一种“速裁程序”。因此,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除必须符合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等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速裁”的要求。

  • 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异议通知后3-6个月内如异议双方未达成和解则异议双方参加听证会。如商标申请人在听证会举行之前通过转让取得在先商标(异议引证商标),则禁止注册的在先阻碍被消除。商标申请人仅需出示核准在先商标(异议引证商标)转让的副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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