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圈的商标经验!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指引的总则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2:42
- 摘要
为了规范商标案中电子数据的运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商标评审实践和电子数据特点,制定本指引。
由于大众对互联网的使用习惯多为网站搜索,大多数网站通过竞价的方式,付费较高的网站排在靠前的位置,通过点击进行收取费用,付费较低的网站,会排在靠后的位置,公众难以找到对应的网站,还存在同行恶意点击的情况,从而产生点击费用。而“.商标”十分快捷,公众只需要记住商标名字,在网址栏输入“商标名.商标”域名,就能快速准确的转到对应的网站,且不产生任何费用,大大地减少了企业的推广成本。
我们把比较固定的形成某种印象的感知形象,称为前感知的商标形象。它是长期形成的关于某商品品牌及其企业的总体认识,这种认识不仅会影响人们的购买决策,也会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前感知的商标形象通常是一种间接的形象感知,它是最初的、背景式的形象。人们第一次决定购买某类商品时,往往依据自己对该商品的间接了解以及最初商标形象的感知进行决策选择。
来源:商标局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了规范商标案中电子数据的运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商标评审实践和电子数据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商标案中商标评审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运用电子数据或者相关的公证书、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材料的,适用本指引。
商标案中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运用电子化证据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电子数据的常见形式】
本指引所称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站、朋友圈、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电子签名数据等身份识别信息;
(四)网络销售记录、销售量等交易信息;
(五)网页、网页快照、域名、数码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六)网络检索结果、搜索引擎记录、网页访问量、网络点击量等统计信息。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商标评审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运用电子数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兼顾促进事实查清与提升工作效率;
(二)同等看待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
(三)参考有关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
(四)遵循国内实践惯例与尊重国际通行做法。
商标权人有权阻止:假冒或仿冒产品仅通过希腊领土进口或转口到另外的国家;在权利人生产的真品上加上其他商标,并打算以匿名形式传播;从真品中删除商标,并将其以匿名或其他商标的形式投放市场的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