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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用户点赞商标:“小猪佩奇”商标获跨类保护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2:22
  • 摘要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应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 行政处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任何人的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的管辖,由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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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深圳保利物业在其官网宣传的战略伙伴中,不乏万科、万达、花样年、华强集团、华侨城等知名开发商,甚至还有深圳保利地产。从现有布局上来看,保利物业与深圳保利物业在各大城市的物业市场极可能会“短兵相接”,这也使得关于商标归属和使用方式的司法判定显得更加关键。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资讯网

  •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应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 原告娱乐壹公司诉称,《小猪佩奇》动画片由其于2003年制作,发行首播后,风靡全球。娱乐壹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将相关衍生产品的生产权利授权给中国境内17家公司,授权使用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母婴、食品等。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应标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陈某辩称,“小猪佩奇”动画形象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作为商标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寻梦公司辩称,其仅作为网络销售平台,未有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上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小猪佩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动画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与属于第11类的灯具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也并非关联商品。因此,有必要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陈某涉案行为属于复制摹仿原告“小猪佩奇”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猪佩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寻梦公司已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了禁封措施,故对原告主张其侵权不予支持。法院根据被告陈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小猪佩奇”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作出上述判决。

  •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如果以现代商品营销角度来分析:从产品商标广告宣传,扩大产品社会影响,保护商标专用权等各方面来说,丁先生早年为产品所确定的商标名称“大华”牌商标,正如之后大华仪表公司的发展所证实的那样,是完全正确的。丁先生早在30年代初就有这样强的产品商标广告宣传意识和商标保护意识,说明他不但是我国近代仪器仪表工业的创始人,还是使用电表产品商标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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