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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商标秘密:商标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关系混乱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0:32
  • 摘要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为了具体落实《商标法》的授权确权规定,商标局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作为商标行政机关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应核准注册、注册商标是否应宣告无效的操作指南。

  • 然而在网络竞价排名中,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相对于发生在现实的初始兴趣混淆而产生的所寻成本来说是微乎其微的。试想,当消费者搜索关键字商标,在结果页面中看到使用了该关键字商标的推广广告'>广告链接,并基于“混淆”而误入该链接进入网站。对于合理谨慎的消费者来说,很快就会发觉该网站所指向的商品与服务与其搜索的关键字商标无关。此时消费者可以选择返回原先搜索界面,关键字商标权人网站也处于原搜索界面中。此时消费者的搜索难度并没有加大,所增加的搜索成本相对于发生在现实的初始兴趣混淆而产生的所寻成本来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选择在哪里交易、与何人交易全部出自于其最真实的意愿,没有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秒杀商标秘密:商标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关系混乱图
  • 那么,什么是定位呢?在A·里斯和J.屈特看来,定位是以产品为出发点,为产品在潜在顾客的大脑中寻找一个合适的位置。它以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为定位导向。定位与产品的关联性是针对消费者的思想而引发的,在消费者的大脑中寻找一个合适的位置,有效满足消费需求。商标形象的概念定位,就是对商标这一特殊的识别符号的概念诉求进行战略性规划和系统设计,通过商标形象核心概念的价值分析,挖掘消费者感兴趣的利益点,寻求形象的差异性和独特性。换句话说,商标形象概念定位也就是为自己的商品品牌在市场上建构一个明确的、有别于竞争对手的、符合消费需求的差异化形象,从而在消费者的大脑图景中占有一个独特的、有价值的位置。显然,商标形象概念定位的关键是要抓住消费者的心,试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差异化的形象传播是必然的选择,而商标形象的概念定位正是行之有效的策略之一。只有明确商标形象的核心概念,人们才能从商标形象的概念中理解商标形象。当消费者产生某一方面的需求时,首先就会联想到某一商品品牌概念,唤醒与之相契合的商标形象。商标形象的概念和消费者的认知需求相吻合,就能成为某一类商品或某一消费阶层的品牌象征,在消费体验的过程中,吸引目标消费人群的关注,获得一种情感心理的满足。

  • 来源:兰州学刊

  • 作者:张玲李世耘

  •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为了具体落实《商标法》的授权确权规定,商标局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作为商标行政机关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应核准注册、注册商标是否应宣告无效的操作指南。该规范性文件在其上篇“商标审查标准”的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中,专门针对《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不同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在“二、相关解释”部分,对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在“商标近似”概念(36)、“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37)中,将“产生混淆”纳入其中,作为判断商标近似时应考虑的因素。

  • 下篇“商标审理标准”的第一部分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等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其中3.1、3.2分别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适用要件做了规定。第2要件是系争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第3要件是商标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或不类似;第4要件是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38)此外,该文件在6.4“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部分,列举了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其中第(1)因素即是“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据此,3.1、3.2是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误导)作为独立的不同要件,6.4却把商标近似纳入了混淆(误导)范畴之内。前后规定中,商标近似与混淆(误导)之间的关系出现了逻辑混乱。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作为商标行政机关统一适用《商标法》的操作指南,应在符合商标法条文原意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但是,上述考察发现,在由商标局负责制订的“商标审查标准”部分,将“混淆”作为“商标近似”的判断要素;在由原商评委负责制订的“商标审理标准”部分,“混淆”与“商标近似”相互成为判定要素,构成循环定义。按照前述对《商标法》的分析,将“混淆”纳入“商标近似”项下,超出了第三十条的含义,不再是一般情形的“类似、近似”标准,而变成了驰名商标的“混淆”标准。由此曲解了《商标法》。按照《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第九十六条)。《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超出了法律文本的含义,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应属无效。

  • 解放后,豫丰纱厂一举成为中原地区重要的纺织工业所在地。1951年郑州市政府利用豫丰纱厂的基础,建成郑州市国棉二厂,并依然将“红飞艇”牌作为该厂传统名牌商标使用,同时将原在豫丰纱厂工作的老工程技术人员也请进工厂,帮助纱厂发展生产。之后,陆续成立的郑州市国棉一、三、四、五、六及西北其他地区的棉纺织厂,都先后派员到郑州国棉二厂学习该厂早期由穆先生倡导的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纺纱技术知识和棉纱商标管理经验等,最终使郑州地区成为中国六大纺织工业基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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