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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间崩溃商标秘密:泰国商标注册对中国企业的特别提示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8:28
  • 摘要

    泰国商标审查实践中,对显著性要求与审查较为严格。

  • 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无锡维度公司使用“大师茶叙”“黑罐·大师茶”“大师:茶叙套装”标识之前,小罐茶业公司所有的“小罐大师”“小罐茶·大师作”等商标经小罐茶业公司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无锡维度公司作为同样从事茶业生产行业的主体,其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较为明显;另一方面,从无锡维度公司的使用方式可知,其所使用“大师:茶叙套装”的字体中“大师”较为突出,且无论是“大师茶叙”“黑罐·大师茶”的使用,均作为商标单独使用,而不仅仅是为了表明商品的特点,事实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合理范畴。

    瞬间崩溃商标秘密:泰国商标注册对中国企业的特别提示图
  • 该经营者辩称,其销售的电风扇'>电风扇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供货商(即生产厂家)是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批发销售的电风扇'>电风扇标注的字母商标“DLLOLE”是厂家的注册商标,在“风扇”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南宁多丽公司“DUOLI”拼音商标的艺术字处理,对该商标的使用没有侵害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7.7.1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 泰国商标审查实践中,对显著性要求与审查较为严格。

  • 7.7.1.1臆造词的显著性

  • 虽然泰国商标法案第七条笼统地规定“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均可注册,且第三款指出“臆造词/aninventedword”应当视为具有显著性,但是在审理实践中对“具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

  • 我国商标法及审查标准中对“臆造词”的定义一般是比对“字典收录词”而言,将全部字典未收录的词语视为臆造词,并进一步认为其具有显著性。不过,泰国的审查实践对于构成要素过于简单且没有任何字体设计的商标,认为其缺乏显著性。例如仅由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组成的KK或纯阿拉伯数字12,虽然在我国的审查实践中普遍认为其具备显著性,但是在泰国的审查中则认为其不具有显著性(亦可理解为,该商标由于过于简单,其包含的创造性不足,因此整体尚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臆造词”的程度)。

  • 7.7.1.2仅直接描述商品特性的显著性

  • 泰国同样认为仅直接描述商品特性的标识,缺乏显著性,但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除外。

  • 比如,泰国审查员认为“HYDROSAFE”商标指定在3类“发胶”等商品上仅直接描述了指定商品的性质、功能等特征,且无长期使用本地证据证明已通过使用在泰国获得显著性的标识,认定为缺乏显著性,泰国最高法院第7690/2556号判决支持该决定,维持了商标驳回。

  • 法院认为,根据词典解释该商标整体可意为“安全的水分”,根据原告论述该商标意图告知消费者其发胶产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使用的是安全的水分,因此诉争商标确系包含了指定商品的性质等特征。此外,原告并未提交在泰国经大量长期使用而使诉争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证据,故驳回原告请求,维持商标驳回。

  • 又如,泰国审查员认为“SUPERDRY”商标意为“快速干燥”,使用在指定的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时过于描述化,缺乏显著性,但泰国最高法院认为该商标意为“极度干燥”,使用在指定的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时并未直接描述商品特性,具有显著性。

  • 再如,泰国审查员认为“TMBMakeTHEDifference”商标指定在36类“银行服务”等项目上时,“MakeTHEDifference”对服务具有描述性,需放弃其专用权,否则不予核准。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复审后,商标复审处再次依据“MakeTHEDifference”过于描述性,以及申请人未提供大量使用该广告语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依然支持了商标审查处、商标复审处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泰国最高法院认为“MakeTHEDifference”并非商标局公布的在指定商品上仅具描述性的词组,且该词组使用在银行服务上并不直接描述该服务内容。因此撤回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核准该商标注册,无需添加放弃“MakeTHEDifference”专用权的声明。

  • 可见,即便上诉到最高法院有一定机会改变审查决定,但在审查阶段因描述性商标而被驳回的可能性仍较高。

  • 7.7.2关于商标英文元素的审查

  • 泰国审查机构对英文元素的审查同样严格。

  • 英文作为世界范围内接受程度较高的语言,对于一般泰国消费者而言也是可以识别的元素,因此泰国审查机构对英文元素的审查高度重视。如果英文元素具有字典含义并且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有关,则泰国的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或认定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予以驳回。

  • 7.7.3关于指定保护商品的审查

  • 泰国审查机构要求对指定商品进行细化描述。

  • 我国接受第11版尼斯商品分类表中全部的商品项目,这些项目中不乏含义宽泛笼统的上位名称,例如第5类“人用药”、第25类“服装”等。我国企业在申请国内商标注册时,通常为了获得更宽的权利范围而选择尽可能上位名称。但是,泰国审查机构为了更为具体地确定权利范围,则要求商标申请人对商品项目进行具体的细化,详细说明其功能、材料、用途等特点。例如将第5类的“人用药”,通常按照其疗效进行细化,如细化为“人用感冒药”;第25类“服装”通常根据其形式进行细化,如细化为“衬衫;裤子”等。

  • 7.7.4关于商品/服务类似的判定

  • 泰国审查机构除尼斯分类表外,还会参考当地的市场交易习惯对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进行判定。

  • 泰国审查机构对商品/服务类似的审查以尼斯分类为参考,但并没有统一的成文参考文件。审查员在进行审理时,会依据商品的功能、材料、使用方式、销售渠道等多种特性来对商品/服务的类似性进行判定。例如,第5类的实体商品“人用感冒药”与第35类的服务“人用药品零售”均围绕药品展开,在销售渠道上共通性很高,因此会在审查中视为类似商品/服务。

  • 当时,陈先生为工厂取名为“新利川菠萝罐头厂”。为何取名“新利川”呢?这里有几种说法:有说是陈先生既不忘原“利川罐头食品厂”在经营中的长处,又吸取原“利川厂”为何歇业的教训。这里陈先生主要是利用原厂的社会影响,在厂名上突出一个“新”字,表明自己是一位新的经营者,一定能干出一番新的事业。也有说“利川”是新加坡当地的一个老板的名字,自己有意再加上一个“新”字,寓意将来自己的企业能吸取父辈们经营失败的教训,并有一个新的发展前景,成为一个新的大老板。总之,陈先生是要以新的面貌、新的理念来经营“新利川菠萝罐头厂”。对于陈先生早期为什么要使用“苏丹”牌菠萝产品商标名称,也有多种不同的传说。有讲是陈先生通过转让得到某家已倒闭的水果加工厂所使用的,且已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名称。这样再使用“苏丹”牌商标,可以省去大量的产品广告费。有讲陈先生使用“苏丹”牌商标名称,是取一位社会知名人士的名字,即某一伊斯兰国家最高统帅的名字,以此扩大自己产品商标的社会影响。另有人认为陈先生取名“苏丹”牌的意图,是希望自己像一头苏醒的雄狮,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后,将来要有一颗报效祖国的丹心。这里且不管当时陈先生使用“苏丹”牌商标名称是出于何种考虑,但他后来将大量结余的资金投入到家乡的教育事业,积极投身抗日救国运动,大力支援祖国经济建设等等善举,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陈先生一片丹心,确实是为祖国富强、为人民幸福,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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