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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贵的商标新闻:转换商标申请制度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7:26
  • 摘要

    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取得,依不同的法律制度维持其效力。对一商标权而言,若失效于某一法律,却可能符合另~法律的规定,至少不得剥夺其接受另一法律审查的机会。为适应该种要求,欧盟设置了转换申请制度。

  •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权,任何第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以避免导致可能产生的混淆。为了更强有力地保护这种独占权,该款还规定,如果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应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最贵的商标新闻:转换商标申请制度图
  • 从当时该药厂使用的“星”牌药品商标图样上可以看到:外面是一颗五角星,五角星内标有一个繁体汉字“亚”字。这是取该厂名称“新亚”两字中的一个“亚”字。而在红色五角星图样内的白色繁体“亚”字中间,又自然而然地显现出一个红色的“十”字图样。这又与医药、卫生、红十字医疗'>医疗救护等行业的含义,巧妙地联系在一起。这样,“新亚”工厂名称和“星”牌商标名称两者之间,真是互有联系,相得益彰。

  • 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取得,依不同的法律制度维持其效力。对一商标权而言,若失效于某一法律,却可能符合另~法律的规定,至少不得剥夺其接受另一法律审查的机会。为适应该种要求,欧盟设置了转换申请制度。

  • 所谓转换申请,是指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转换申请只允许由共同体商标申请或共同体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而国内商标申请或国内商标,在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或者停止效力的情况下,申请人或所有人可以申请共同体商标,但不适用《商标条例》有关转换申请制度的规定,而属另一件新的共同体商标申请。

  • 共同体商标申请失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申请被驳回。商标申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申请人条件、注册商标的构成条件、在先权条件、优先权条件以及申请文件、申请费用等,协调局在审查阶段对申请是否符合这些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二是商标申请被撤回或视为撤回。申请人可随时撤回其共同体商标申请。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有关手续或未能按时提交有关文件或未能缴清有关费用等,则该申请视为撤回。

  • 共同体商标的失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被宣布无效。如果注册商标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或商标构成条件的,或者采取欺骗行为取得注册的,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在他人的请求下可由协调局宣布无效;二是被撤销。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注册商标在行业中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者由于商标所有人或他人在其同意下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可能使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发生误导的,或者商标所有人不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则该注册商标可由协调局宣布撤销。但是,如果共同体商标系以不使用为由被撤销的,权利人就无权转换申请;三是权利人的自行放弃。共同体商标可以就商标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放弃注册,但该种放弃只有经注册簿中登记的权利所有人的同意才能予以登记;已注册了使用许可证的,只有商标所有人证明他已放弃的意图通知了被许可人,放弃才有效,期满未申请续展的也应视为放弃。

  • 被要求转换的成员国,可以是一国,也可以是欧盟全体成员国,但需在转换申请时注明。转换申请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在不同的被转换的成员国可以不尽相同,但要求转换申请人指明每一个被转换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由于商标申请可能仅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不符合条件,或者商标无效仅存在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转换申请就可在这些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发生。未转换的商标申请或商标,在其有效范围内继续发生相应的效力。另外,由共同体商标申请或共同体商标转换而来的国内商标申请,应享受有关国家的申请日及该申请的优先权,还可享有基于共同体商标的成员国优先注册权。

  • 转换申请应说明转换的理由,由被转换的成员国审查,并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请。而协调局有权按《商标条例》的规定,审查转换请求能否成立。审查内容包括:转换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转换费是否缴纳等。条件已具备的,协调局应将申请移转到列明的各成员国商标局,同时,在有关国家商标局的要求下,应向该局提供资料。

  • 不符合第121条要求的标志;没有任何显著性特征的商标;商标仅由用以指明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种类、质量、属性、数量、地点、价值、地理来源或产品生产、提供服务的时间及其他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征组成;商标仅包括在日常语言中或在贸易惯例中已成为习惯的标志或指示;仅由产品性质决定的形状构成的标志,或者为取得技术成果或使产品具有实质价值所必需的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原则的标志;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标志,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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