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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明白商标:我国首个国际商标信息官方查询系统上线运行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6:40
  • 摘要

    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欧盟商标查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信息。该系统为我国首个国际商标信息官方查询系统,其上线运行将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知识共享、促进我国商标的全球布局提供重要助力。

  • 2013'>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将非可视性标识纳入商标保护范围:任何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及其所列举构成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用“任何……的标志+包括……等”的方式对商标进行定义,易将法条侧重点混淆:“包括……”这部分内容是对“任何……的标识”的限制说明还是举例说明,即前半部分的立法本意究竟是任何但仅限于规定的几种标识,还是对前半部分进行列举说明但不限于列举的标识。后半部分中的“等”字立法含义属于“等内等”仅包含规定标志还是“等外等”包括与条文所举范围相当甚于其范围?现行《商标法》第8条没有在条文中明确提及“位置”,位置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取决于对条文的解读不同。北京高院在红底鞋案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红底鞋”案申请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在现行商标法第8条列举的范围之内,但现行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红底鞋”商标的构成要素不能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北京高院间接承认位置商标可以给予法律保护。2017年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五部分对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中表明用虚线突出显示颜色与位置结合的图形轮廓,间接承认了“位置”在商标法的法律地位。

    一文讲明白商标:我国首个国际商标信息官方查询系统上线运行图
  • 7月18日,中国云铜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了法庭,称被告在撤销第三人《云铜》第40类注册商标期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对云南铜业的第40类商标认定为云南著名商标的公示,虽然原告提出多番异议,但目前仍未得到被告云南省工商局的答复,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成立,并判定被告撤销《云铜》第40类“云南省著名商标”。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 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欧盟商标查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信息。该系统为我国首个国际商标信息官方查询系统,其上线运行将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知识共享、促进我国商标的全球布局提供重要助力。

  • 据介绍,该系统可以为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快速、便捷、全面的欧盟商标信息查询服务,有助于对国外商标信息进行挖掘利用,提高知识产权数据利用水平。同时,将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在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商标的全球布局提供基础支撑服务,也有助于提高中国品牌的全球影响力。系统的上线运行填补了海外商标查询工具的空白,使得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渠道和方式更加多元,海外商标信息传播利用更加及时高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将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 据了解,2020年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盟知识产权局签订中欧商标信息交换协议,首次实现了我国商标数据国际交换合作。截至2021年3月底,欧盟知识产权局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商标数据约194.7万件,数据包括商标基本信息、商品与服务信息、优先权信息、分类信息、流程信息等内容,为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了优质的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供给,丰富了相关数据资源的多样性。

  •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发挥资源优势,加强合作,做好欧盟商标数据交换及共享工作,优化欧盟商标查询系统功能,努力为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商标信息服务,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促进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中国品牌向国际品牌转变。

  • 3.1.1我国将声音加入商标构成要素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TRIPS协议是第一个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规定的条约。其第15条对于“可保护客体”的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从该条约可以看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都能成为商标,只要其具有了指向性,或者说具有了显著性。该条约后面对构成要素的列举仅仅是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要素进行罗列,并不是一个封闭性的规定。虽然TRIPS协议认为成员国可以要求构成商标的标志是视觉上可感知的,但是可以发现该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为各国保护非可视性标志留下了可供选择的空间。目前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将声音要素包括在商标构成要素之中的规定,是基于自身的需要,而且是符合TRIPS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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