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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不解商标秘密:“商标投资”绝非生财正道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5:20
  • 摘要

    所谓“商标投资”,的确与某些不法经营者以搭便车、傍名牌为目的恶意抢注知十象牌的行为有所不同,“商标投资”有的是提交大量注册申请并囤积由臆造词、非常用词等构成的商标,待价而沽,或是蹭热点抢热词,企图在热点话题创造的商业价值里分一杯羹。但“商标投资”行为是否正当,有必要进行探讨。

  • “.商标”是一种具有商业标识功能的民事权益,是商标权的合理应用和延伸,体现了商标的使用,方便了商标品牌人保护自己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的权利,在处理商标纠纷时,一定程度上对商标具有保护作用。“.商标”与普通域名相比,其保护力度更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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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注册商标的法定构成条件。组成商标的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在应用这些要素进行商标设计时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近年来,商标话题屡屡登上热搜,商标产生的巨大经济价值也常引发社会热议。持续的市场热度,催生了囤积注册、标价售卖商标等不正当行为,从一次性提交上千件商标注册申请令人直呼“贫穷限制想象”,到抢注“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等涉疫商标引发公众愤慨,商标乱象时有发生。部分市场主体对商标价值和作用的理解逐渐走偏,更有甚者以此为业,用缓解中小微企业商标注册难来粉饰投机目的,主张其从事的是正当商业行为,美其名曰“商标投资”。

  • 所谓“商标投资”,的确与某些不法经营者以搭便车、傍名牌为目的恶意抢注知十象牌的行为有所不同,“商标投资”有的是提交大量注册申请并囤积由臆造词、非常用词等构成的商标,待价而沽,或是蹭热点抢热词,企图在热点话题创造的商业价值里分一杯羹。但“商标投资”行为是否正当,有必要进行探讨。

  • “商标投资”是否正当?

  • 除了有利可图,“商标投资”的出现有着客观的社会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监管的逐步规范,带来了商标需求的快速增长,部分创新创业主体走上了购买商标'>购买商标的捷径。同时,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不断降低,在便利当事人的同时,通过注册商标并转让牟利的成本也相对降低。

  • 笔者认为,表面上看,“商标投资”行为看似恶意程度不大,但并不能掩盖其本质上的不正当性。以囤积注册为代表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借“商标投资”之名,行牟取不当利益之实,偏离了商标的本质,挤占了公共资源,损害了他人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大量的商标并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而只是作为交易筹码存放在商标库里,成为“睡眠中的权利”。与此同时,广大有真实商标申请注册需求的中小企业却因商标资源被少数人不当占用而难以获得注册,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只能被迫购买商标'>购买商标;部分知名企业迫于无奈将商标在并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甚至所有类别上进行防御注册,以防遭遇侵权,维权成本日益加大。

  • 从长远来看,此类行为破坏了依法注册商标、有序使用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助长了不正之风,加剧了“囤积—转让—防御—注册难”的恶性循环。同时,笔者认为,“商标投资”容易使市场主体消减培育优质品牌的热情,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导向相悖。

  • “商标投资”应否规制?

  • 我国商标制度以注册取得制为基础,这是由于注册制下商标注册信息充分公开,具有确权效率高、权利稳定性强、便于检索和公示等优势。在兼顾公平和宏观效率的基础上,我国做出了适合国情的制度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视商标的使用,更不意味着对使用没有要求。

  • 应当厘清的是,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其识别来源、保障品质、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得以发挥。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以使用为目的,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利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正是基于此,商标法几经修改,不断增强商标使用要求,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明确了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在接下来的法律完善过程中,商标使用要求仍会不断加强,真正实现“强使用强保护,弱使用弱保护”。

  •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抢占公共资源可能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抢注热词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未经授权抢注他人姓名也可能因为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来源误认而被驳回。从后续处理来看,对于被认定存在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申请人面临最高3万元、代理机构面临最高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除了直接的申请行为,受让此类商标也有极大的风险。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这意味着已经签订的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得到实际履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恶意注册的认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虽然已经转让或者正在转让过程中,仍然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 笔者认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网越织越密,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商标投资”的利益链条将被切断。在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下,用心创业,诚信经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战略,依法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注册申请商标,才是“稳赚不赔”的真“投资”。

  • 1913年,荣氏兄弟为了进一步扩大“兵船”牌面粉的生产规模,决定在全国工商业中心上海组建新厂——上海福新面粉厂,同时继续使用市场信誉甚佳的“兵船”牌商标。几年以后,荣氏兄弟又在无锡、上海、汉口、济南等地陆续开设了12家面粉厂,即茂新一至四厂,福新一至八厂。其产品主要使用“兵船”牌商标,另外也同时使用“宝星”牌、“红蓝福寿”牌、“牡丹”牌、“六蝠”牌、“盘寿”牌和“麦根”牌等其他6个商标。其中以“兵船”牌商标使用时间最长,产量最大,市场声誉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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