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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给老板看:新南洋及子公司因违反商标买卖合同

  • 作者: 商标买卖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5:51:08
  • 摘要

    新南洋与交大昂立应该说是母子关系。新南洋是交大昂立的创始股东之一。那么为什么母子还要兵刃相见呢?

  • 其实,于中国商标网检索,郭某并非只申请买卖了这一件“茶妍月瑟”商标。但好在,8件“茶妍月瑟”商标目前都已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的状态。

    一定要给老板看:新南洋及子公司因违反商标买卖合同图
  • 与交易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买卖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并未要求必须一并转让

  • 新南洋与交大昂立应该说是母子关系。新南洋是交大昂立的创始股东之一。那么为什么母子还要“兵刃相见”呢?

  • 事情是这样的。

  • 由于新南洋打算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交大昂立不满此更名,于是将新南洋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 交大昂立认为新南洋违反双方签订的《买卖注册商标的买卖合同》,要求解除与昂立教育签订的《买卖注册商标买卖合同》,并判令昂立教育立即返还《买卖注册商标买卖合同》中买卖注册号为第1357222号“昂立”图形商标的商标权,同时还向法院提交追加新南洋为本案第三人。

  • 目前,此案已经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

  • 交大昂立称,昂立教育与交大昂立于2009年1月取得交大昂立在第41类下的“昂立”买卖注册商标,并承诺除前述商标外,新南洋在任何地方都不能使用此商标;昂立教育在买卖注册取得删除被买卖商标图形部分的新商标后,有义务办理被买卖商标的注销申请。

  • 但经交大昂立查询,截至2018年4月11日,昂立教育已买卖注册取得删除被买卖商标图形部分的第7182628号商标,但仍未注销被买卖商标,违反了《买卖注册商标的买卖合同》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被买卖商标的商标权。

  • 且昂立教育基于获得的“昂立”商标专用权利,授权新南洋使用,新南洋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擅自将其作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的变更,现正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严重侵犯了交大昂立的商标权、字号权,昂立教育对新南洋使用“昂立”字号的授权行为于法不合,应当撤回该授权行为。

  • 因此,交大昂立认为新南洋更名一事,严重侵犯了交大昂立的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新南洋立即停止将“昂立”作为字号的侵权行为。

  • 目前,此案还尚在受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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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与稳定对应关系的建立密切相关。对应中文商标知名度越高,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就越深刻,越有利于与外文商标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如在“迪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商标的知名度影响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意大利迪赛尔股份公司(下称迪塞尔公司)的引证商标“DIESEL”在广州市宏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宏瀛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迪赛”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迪赛”及“迪赛尔”形成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亦有相关公众及第三方媒体以中文“迪赛”指代迪塞尔公司的“DIESEL”商标,而宏瀛公司不能证明其涉案商标“迪赛”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经过使用已经与迪赛尔公司的引证商标“DIESEL”形成长期共存的市场格局,因而涉案商标“迪赛”与引证商标“DIESEL”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审法院则认为,迪赛尔公司的使用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DIESEL”已经与“迪赛”及“迪赛尔”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而且宏瀛公司对涉案商标“迪赛”的使用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两者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当外文商标对应中文与涉案商标之间知名度相差悬殊时,通常按照音形义等客观要素进行判断;而当外文商标对应中文商标知名度相当时,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已经不能判断是否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而需要结合实际使用背景等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方案》提出,将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实施精准打击。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处理,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启动快速驳回机制。对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强化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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