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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实施商标战略增创经济发展新优势...-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5:42:56
  • 摘要

    进一步实施商标战略增创经济发展新优势...-十象商标网

  • 作为一个古老税种,印花税因其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而得名,本质上是对经济活动和交往中的各项应税经济凭证进行征税。它在我国经历了开征、缩减税目、与其他税种合并、恢复征收等变迁过程。印花税法是在继承《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对印花税法律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增强了印花税制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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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络机制建立后,我们首先走进了华天控股集团了解该企业在老字号保护方面遇到的难题,凝聚多方力量探索商标买卖保护路径。”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罗强告诉记者,华天控股集团作为以餐饮为主营业态的大型国有餐饮服务集团,旗下拥有护国寺小吃、鸿宾楼、二友居等20个老字号品牌,还拥有18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座谈,该院了解到,企业近几年的老字号商标买卖维权案例暴露出诉讼周期长、打假成本高、执行效果不理想等诸多问题,“为此,我们结合商标买卖保护检察工作经验,提出了加强关联商标防御性注册、建立商标续期警示机制等一系列维权策略。”

  • 2013'>2013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30周年。30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商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也得到有效维护,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加强了商标战略的实施,独立品牌建设,经济发展竞争力迅速提高。

  • 在过去的30年里,经过《商标法》的颁布、实施和修订,我省的商标事业也从探索到发展繁荣,走过了一条非凡的道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近30年来,全省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商标保护体系和机制不断完善,商标应用效果不断显现,商标快速增长,覆盖一、二、三产业,扎根江淮两岸,在国内外市场蓬勃发展。我省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实践已初具规模,取得初步成果。1982年底,全省有效注册商标总量不足0.9万件,现已超过41万件,提前三年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到2015年,中国注册总数超过40万件目标。行政认定425件,省级商标3032件,国际商标注册3万多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初步批准66件地理标志。全省70多家企业通过商标质押获得50亿元贷款。南京、苏州、无锡市政府和红豆集团分别被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第一批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我省驰、商标商品类别涵盖国际分类(共45类)43类,江苏已成为中国著名的商标省。

  • 30年来,江苏商标事业和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商标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通过修订,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商标战略的实践也使全社会深刻认识到,商标不仅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重要的法律权力和无形资产。商标战略的实施是江苏新时期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拥有品牌,我们才能拥有市场,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第二,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它。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品牌经济工作。省政府、市、县发布了《商标战略实施意见》。省第十二届党代会将自主品牌企业(驰、商标企业)增加值GDP比重’作为企业竞争力指标,纳入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中。三是商标保护不断深化。进一步深化了商标战略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打造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商标专用权保护首善之区为目标,着力加强商标保护协作、重点商标保护、行政与司法衔接等长效保护机制建设,有力维护了商标权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四是企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企业经历了‘苏南模式’的浸染,外向竞争的洗礼,创新发展的激励,对商标战略的实施和知识产权品牌的建设有更深入的了解,积极实施商标战略,注重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利用商标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 务实的新篇章,创新的篇章。我们正处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开启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全省工商体系将以十八大精神为指标,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对商标战略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商标战略实施政策措施,做好工作工作。充分激发企业品牌发展活力,大力推进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区域品牌建设发展,增强品牌竞争优势,加强商标保护,开展《商标法》宣传,共同营造商标知识产权应用、创造、保护和管理的良好氛围。

  • 经查明一,你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代理商标买卖服务的代理机构。2021年7月中旬,你公司在接受佛山市XXX公司(另案处理)咨询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的时候,主管人员孔XX(另案处理)告知对方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的成功率有九成左右,并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XXX公司同步申请买卖“塔利班”服务商标,即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卖“塔利班”商标。你公司于7月29日下午通过微信方式收取XXX公司转账2300元商标代理买卖费用,并于2021年7月30日代理XXX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塔利班”5个类别商标买卖申请。经查明二,2021年8月20日,你公司留意到阿富汗局势的变化,意识到申请“塔利班”商标是不妥的,所以主动在网上申请撤回“塔利班”商标买卖申请,并如实告知了XXX公司,XXX公司对此撤回表示同意。经查明三,2021年6月7日,你公司的主管人员孔XX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对方同步申请买卖服务商标,最终接受XXX公司的委托,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上申请买卖“金鼓齐鸣”商标。你公司向XXX司按照每一个商标类型收取500元的商标代理买卖费用,共收取了4000元费用。经查明四,你公司在代理他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买卖行为中,其收取的服务类商标代理买卖费用,应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经核算,违法所得为338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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