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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微信商标为何败诉?...-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5:25:24
  • 摘要

    申请注册微信商标为何败诉?...-十象商标网

  • 十象网北京3月6日电(赵竹青)为进一步提升商标买卖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国家商标买卖局近日印发《2023年全国商标买卖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表示,将综合施策,强化商标保护管理。其中特别提出,要加大整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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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擅用“永和豆浆”宣传,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 在信息传输、电话业务等服务项目中使用微信商标会导致公众误解,可能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情况的变化,法院利用申请日后的事实阻碍了申请日的商标收购,从而确定原告公司无法获得微信商标

  • 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公众关注的微信商标异议审查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争议的目标是拥有数亿用户的微信商标的所有权。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的申请,理由是保护公共利益。显然,创博公司首先申请注册微信商标,为什么法院判决败诉?记者采访了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波、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荣。

  •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 记者:案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 王志荣:创博公司于2010年11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并于2011年8月27日通过初步审批,指定该商标用于信息传输、电话业务等服务。2011年1月21日微信1.0测试版发布。三天后,腾讯正式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一位江湖侠客对创博公司注册的微信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商业价值无法估量,但该商业价值不是由创博公司创造的,创博公司不应获得该商标。2013'>2013年3月26日,商标局裁定不予批准注册,理由是容易误解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创博公司拒绝接受,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业评审委员会)申请重审。商业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批准注册。创博公司对商业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满,并将其起诉法院撤销该裁决。法院最近裁定创博公司败诉。

  • 记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 袁波: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比腾讯早申请微信商标注册。被告的评委裁定不注册是否合理?法院裁定,原告败诉适用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这些问题引起了商标实践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 记者:原告认为,其注册商品指定用于信息传输、电话业务等服务,腾讯的微信只是具有这一功能的产品,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个原因成立了吗?

  • 王志荣:从商品类别来看,微信本身和微信提供的信息传输服务确实不同,但由于微信软件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信息传输服务,使产品和服务紧密相连,微信用户群体庞大,我们将微信与相关通信服务紧密相连。公众对微信技术特点、产品性能、服务模式等特点有明确的了解,公众看到微信可以立即与腾讯联系,原告将微信指定在信息传输、电话业务等服务项目中,会使公众误解,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负面影响。

  • 什么是不良影响?

  • 记者:商标注册中的不良影响是什么?

  • 袁波:不良影响作为禁止商标注册或使用的原因,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款中排名第八,与民族歧视、欺骗公众等其他情况并列。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商业标志的使用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具体来说,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本、图形或其他组成部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和负面影响。例如,在避孕产品中使用中央一套,会产生不良联想,损害良好习俗,不适合注册。可能损害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应当调整《商标法》的相对禁止条款。

  • 记者:不良影响似乎是禁止条款。如果原告在本案中的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腾讯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吗?

  • 袁博:答案是,腾讯公司使用会消除‘不良影响’存在的事实基础。这是因为,‘不良影响’中的经济原因具有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原因完全不同的特点。对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而言,任何企业主体都不得注册或使用,因为会造成完全一样的不良影响。但是,对于经济方面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而言,结论却并非如此。例如,对于本案而言,广大用户本来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的服务密切联系起来,该商标由腾讯公司注册或使用,会消除造成经济方面不良影响的客观基础,因为人们的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一致。

  • 王志荣: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不良影响的例子集中在政治、文化、宗教和民族,经济相对较少,具有开拓意义。

  • 为什么在申请之前会败诉?

  • 记者:事实上,在腾讯微信产品发布或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创博已经提前两个月向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商标法》授予商标权的依据是先申请的原则,但在本案中,法院判定原告不能获得先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违反了公平呢?

  • 袁波: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况外,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出现的新事实、新证据原则上不纳入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制度。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法理论上的案卷排他性原则。虽然这一原则被视为学术标准,但在商标行政领域,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表明,面对案件中不断变化的情况,很难实现实质性的正义。

  • 在商标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商标可以经过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行政一审、行政二审,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影响商标注册的重大有利事实或不利事实可能会发生几年甚至十年以上。因此,将诉讼期间的新证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将司法审查的时间点从具体的行政行为转移到判决之前,由商标本身的机制决定。如果我们坚持案卷排他性的原则,忽视商标本身变化的重大事实,不仅不能实现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正义,而且不能发挥行政诉讼法的救济价值。同样,商标在申请过程中与社会福利无关,也可能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实变化,使待审查的商标违反社会福利。因此,法院审查的事实基础应关注商标注册的重大事实。

  • 王志荣:从商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内部逻辑来看,确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时间点应该是动态的。从初步审查的角度来看,《商标审查标准》第八部分第六条规定,确定一个标志是否属于使用后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以审判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也就是说,此时的时间点是初步审查从审查的角度来看,《商标审查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审查委员会审理拒绝接受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审查案件,应当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审查的事实、理由、请求和事实状态进行审查,即审查时的判断点应当延伸至审查时遵循同一时间点的设定逻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得局限于申请日而忽视重大情况变化。因此,法院根据情况变化,利用申请日后的事实阻碍申请日的商标获得,以确定原告公司无法获得微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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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此也提醒广大商家,知十象牌被搭蹭、攀附已是常态,特别是在新品牌多如牛毛的茶饮市场,未雨绸缪、提早买卖、全面布局,用法律保护品牌,用商标构筑权利壁垒,是避免企业品牌遭受碰瓷困扰的必要之举。

  • 这时候,一件更让文莉愁的事情发生了。“一周前有个顾客告诉我,我卖的奶茶和另外一家‘鹿角巷’很像,味道、可能配方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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