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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商标注册当天申请提供先用证据?...-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5:21:35
  • 摘要

    如何在商标注册当天申请提供先用证据?...-十象商标网

  • 十象网北京3月6日电(赵竹青)为进一步提升商标买卖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国家商标买卖局近日印发《2023年全国商标买卖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表示,将综合施策,强化商标保护管理。其中特别提出,要加大整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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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诗仲也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应从只是为了描述青花椒这一客观事物,未将青花椒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以及消费者不会将看到的青花椒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产生联系、导致混淆等角度把握。“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品,该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应当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

  •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逐年增加,同一天的申请越来越多。《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初步审批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申请的,应当初步审批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可见,我国实行先申请的商标保护原则,以先申请的原则为补充。

  • www.10xiang.net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商标注册前及时提供使用证据,这是申请人主动维护商标权利的关键环节。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证据。因此,许多申请人认为,只要商标被使用,就不难提供使用证据。然而,在审查实践中,许多申请人因使用证据不合格而失去了主张权利的机会。那么,申请人应该如何在同一天提供使用证据呢?本文将回答审查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笔者将同日申请使用证据的审查要点总结为4W1H,即WHO、WHAT、WHEN、wher和HOW。申请人在提供使用证据时,不妨对照下列要点进行检查,确保提供的证据有效。

  • WHO:商标使用的主体是谁?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在自己的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怎么可能是别人的?然而,在实践中,申请人在这个问题上失败的例子并不少见。申请人和证据用户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同一人。在实践中,子公司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母公司对商标的使用,而分公司的使用证据可以直接视为总公司的使用。这是因为《公司法》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为不同法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母公司想获得证据的有效性,子公司应委托母公司行使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同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直接视为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此外,申请人有重组、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发布的《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件,证明证据用户与申请人为同一人。

  • WHAT:商标在证据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什么?证据是否表明,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中使用商标是申请人容易忽视的另一个问题。在实践中,作者发现服务商标提供的证据更容易被忽视。例如,药店商标申请人指定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别表3509类似集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提供药品包装、药品销售合同、药品宣传广告等信息,虽然可以表明申请人使用商标,但在第五类人类药品等商品中使用,而不是在药店有效使用。商店装修照片、药店门制作合同、药店宣传广告、包括药店名称的合同、发票等信息可以表明商标在指定服务中的使用。同样,商标在服装(2501类)中的使用也不等于服装制作(4010'>4010类)中的使用,计算机程序(0901类)中的使用也不等于计算机编程(4220类)中的使用,眼镜(0921类)中的使用也不等于眼镜线(4405类)中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注意识别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差异,并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证据。

  • WHEN:商标何时使用证据可追溯?首先,所有证据都应证明该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前使用,否则不能主张先使用的权利。其次,当申请人在多个同一天提供有效证据时,提供的使用证据只能提前获胜,这要求申请人在商标使用开始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实践中,一些申请人声称他们使用商标的时间比另一方早,但由于早期证据没有妥善保管,提供的证据可以追溯到比另一方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离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只有一步之遥,但错过了它,这是令人遗憾的。

  • wher:在证据中,商标的使用地否在证据中使用商标?style="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区域特征,商标权也不例外。由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使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国外商标的使用不能使国内消费者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提供商联系在一起,也不能被视为有效使用。因此,申请人,特别是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外国申请人,在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请注意其使用地点必须在中国商标法的有效地点,即中国大陆。

  • HOW: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考虑其可信度、影响力等因素,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具体分析。实践中经常考虑的问题有:证据中的商标是否位于明显位置,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复印件是否公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广告的覆盖面和强度如何,展会的影响力如何。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离不开市场主体对品牌的宣传和维护,承载着使用人的商誉,若因提供不了有效在先使用证据而遭到驳回,意味着前期的投入得不到有效回报。因此,在遇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按照要求,积极准备并及时提交在先使用证据,扞卫自己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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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字号的使用超除了必要的限度,因此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 可见,在适用要件上,《商标法》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的相同要件有(1)系争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3)除非在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且系争商标构成恶意买卖外,无效宣告的请求应自系争商标买卖之日起5年内提出。《商标法》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的不同要件包括(1)第1款以“代理、代表”关系为要件第2款以代理、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为要件。(2)第1款并不要求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第3款则明确要求“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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