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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注册商标或专利使用权出资?...-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3:37:37
  • 摘要

    股东能否以注册商标或专利使用权出资?...-十象商标网

  • 三是“两个取消”。印花税法直接取消了原《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这意味着以后纳税人计算印花税不用再考虑尾数的四舍五入问题,直接按照实际计算税额纳税;对印花税相关违法行为取消轻税重罚的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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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荷文化”催生了“荷产业”。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荷藕作为蔬菜、保健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荷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荷藕栽培技术和品质,推动荷藕生产由粗放型向技术型发展,由一味追求产量向追求品质发展,产品由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变,荷藕采收由短期向长期转变,莲藕深加工产业链不断延伸。

  • 股东能否以专利使用权、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商业秘密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公司?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评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专利权、注册商标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所称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是指所有权或者专有权本身,不包括许可使用权。深圳市人民政府1998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作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产生的相关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也不包括使用许可证。2005'>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将股东出资方式修改扩展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除外。2005'>2005年底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现行《公司法》于2013年修订,未修《公司法》第八条的出资方式。2014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删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财产投资专项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投资方式的限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结论性意见。在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支持上海转型发展的18项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上海探索专利使用权等知识产权投资。虽然没有明确的结论意见,但积极探索扩大公司注册中非货币性财产的投资范围,让更多的财产投资于公司的运营是发展趋势,直到允许或禁止投资专利使用权和注册商标使用权。从法律上讲,专利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约定期限内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是一种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性财产。除涉及秘密、国防等利益外,现行法律不禁止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商业秘密权或者作权人在约定期限内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或者注册给第三方。实际上,注册商标的再许可时有发生,商标局的注册商标许可证备案表中甚至列出了是否再许可一栏。也就是说,只要知识产权人愿意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知识产权的权益,就可以成为符合现行《公司法》股东出资财产规定的非货币性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注册。当然,从知识产权实践和商业实践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许可一般是基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常见的特殊条款限制被许可人的再许可。另一方面,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权、注册商标许可权、商业秘密许可权、复制权等知识产权许可权,作为公司的投资财产,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如果上述知识产权许可权仍在约定期限内,许可权(剩余许可期限内)将包括在公司破产财产中,导致知识产权人在剩余许可期限内对被许可用户的选择和控制。甚至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上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招标获得上述知识产权、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的剩余许可期限内。此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如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许可行使作品的复制权,作为交付给公司的出资财产,本质上相当于赋予公司再许可权。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人如何控制公司再许可,如何防止恶意第三方在破产清算期间获得知识产权剩余许可,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重大风险点。简而言之,以知识产权许可权益作为公司的出资财产,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但是,如何规范相关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的财产处置,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需要明确案件的相关边界。

  • 今后,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与中国(烟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起长期联络机制,并挖掘一批知识产权意识较强的企业,将其列为知识产权工作重点服务对象,和保护中心商标专家一起进行“点对点”帮扶,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做好指导服务,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申办、被侵权等问题;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保护好自己的专有权不受侵害,营造企业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增强市场竞争力。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商标鉴定工作对全面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商标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重视支持,纳入当地商标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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