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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红酒商标未买卖注册状态下被侵权,哪些方法能应对?-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商标买卖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5:16:36
  • 摘要

    红酒是葡萄酒的一种,因为采用了葡萄作为原料,所以与其他的酒相比会有所不同。当然在酒席等派对也都会看见红酒的身影,那么红酒商标所在的类别应该属于哪一类比较合适?

  • 红酒是葡萄酒的一种,因为采用了葡萄作为原料,所以与其他的酒相比会有所不同。当然在酒席等派对也都会看见红酒的身影,那么红酒商标所在的类别应该属于哪一类比较合适?

    镇江红酒商标未买卖注册状态下被侵权,哪些方法能应对?-十象商标买卖网图
  • 通过十象商标百科中的查询我们可以知道,红酒商标所在的类别是第33类-3301-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330013,酸酒(低等葡萄酒)330020。因为整个33类就只有一个小类,所以很容易就能找到其中的类别。

  • 很多企业可能觉得自己只是小作坊类的销售,并不用买卖注册商标,只要有个商标能够辨认即可。实则不是,镇江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因为持续经营而被大众熟知,如果没有买卖注册商标,随之而来的就是许多“搭便车”的现象,这时候企业就应该束手无策吗?这也有方法应对。

  • 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法维权。虽然没有经过商标局核准买卖注册,但如果企业的未买卖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并且达到驰名商标的条件,那么可以依据未买卖注册驰名商标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 如果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条件,但是商标仍然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就能用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买卖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在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就算是未买卖注册商标,仍可以使用商标法维权,前提是自己的商标是已经拥有了知名度的情况。

  • 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如果未买卖注册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条件,那么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如果可以证明商标抢注或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行为,那么权利人就可以主张相关企业的商标抢注及使用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 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版权问题进行维权,通过著作权维权,因为申请买卖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属于在先权利。如果未买卖注册商标使用人能够证明该标志是自己原创作品并且具有独创性,就可以通过著作权来维权。

  • 商标未买卖注册使用起来确实会有点欠缺,虽然同样可以辨别其他的企业或者商品,但是很多企业却没有意识到后期商标核准的重要性,不管怎样,进行商标买卖注册是保护商标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衡量买卖注册类别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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