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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转载中……)光线注册数千个哪吒商标是恶意抢注还是知识...-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2:40:45
  • 摘要

    (疯狂转载中……)光线注册数千个哪吒商标是恶意抢注还是知识...-十象商标网

  • 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市、区、街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设置老年人等专区专窗,方便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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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成都、广安等地数十家餐馆突然被一家远在上海的餐饮企业——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的店招里有“青花椒”3个字。不仅被要求撤换店招,还分别面临数万元的索赔,“从天而降”的官司一度让一众餐饮商家饱受困扰。

  • 作为哪吒的版权所有者,光影业在短时间内申请了大量商标,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仅仅从数量上判断这是否是恶意注册是不够的。

  • 不久前,电影《哪吒》登上大银幕,票房上升。影片进入海外市场后,其电影制片人方磊影业自8月9日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800多个哪吒系列商标。

  • 目前,光影申请的商标仍处于等待实质性审查阶段,成功注册尚未确定。然而,疯狂注册商标的行为反映了中国动漫产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 名称和形象的双重保护

  • 北京陶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燕荣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表示,哪吒实际上是一个公共领域的概念。任何人都可以创作哪吒,就像《西游记》一样。你可以在小说的基础上创作和改编《西游记》。电视剧和艺术作品都可以有孙悟空的形象,但如果他们创造了一个不同于以前形象的孙悟空,就可以构成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象。

  • 因此,孙悟空、猪八戒、牛魔王等动画形象在以《西游记》为基础的各种动画片中都有所不同,值得保护。

  • “对于不同动画动漫版本中的同名虚构人物,理论上有各自的独特风格和独特形象,都可以作为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象。”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乔万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 然而,中国长期以来对动画人物形象的保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大头儿子和小头父亲是1995年由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国内经典动画。虽然中央电视台保存了相关的版权证据,但它没有注册相关的商标,并意外地被其他公司利用。

  • 201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装有限公司侵权央视动画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华大头公司以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等人物形象注册使用商标,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人物形象的作权和高知名度人物的名称权因此,支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上述商标无效的裁决。

  • 葫芦娃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并因商标问题多次出现法庭。201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葫芦娃商标纠纷案。上海艺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是葫芦娃卡通形象的作权人,起诉了一家以葫芦娃卡通形象为主题的火锅店,要求赔偿200万元。

  • 上海艺术电影制片厂表示,葫芦娃是电影《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的主要人物。众所周知,它在国内外都有很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未经许可,火锅店以葫芦娃形象为餐厅主题,非法获得葫芦娃形象的经济价值。

  • 但火锅店表示,上海艺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的作权,而不是葫芦娃的卡通形象。火锅店的葫芦娃卡通形象是由第三方公司独立设计和创作的,具有原创性。此外,火锅店享有葫芦娃的商标专用权。上海艺术电影制片厂在商标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因此,火锅店合法使用该商标。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 李燕荣说,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优先权利。然而,当权利持有人行使优先权利阻止他人注册商标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举证困难、成本高、时间长等权利保护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保护动画作品的同时,也要保护虚构人物的名称和形象。

  • 是否属于大量囤积商标

  • 商标抢注是动画动画在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上的主要影响因素。

  • 2004'>2004年,英国学前电视漫画《小猪佩奇》诞生,风靡全球。2015年6月,《小猪佩奇》进入中国,其商标和作权人之一艾斯利贝克戴维斯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pig(小猪佩奇)的作权登记证书。然而,小猪佩奇的商标在许多类别中已经提前注册,假冒商品的出现直接导致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拒绝注册类似商标,损失数千万美元。

  • 商标被抢注,动画IP这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捉妖记》中的胡巴和国产动画阿里都受到了侵权。有了这些教训,不难理解光影业为哪吒开创商标保卫战的初衷。

  • 那么,光影业注册的数千个商标是否属于大量囤积商标呢?业内人士认为,光影业作为电影的权利持有人,短期内在各类商标中申请大量商标,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仅凭数量识别是否恶意注册是不够的。

  •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注册行为不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无正当理由囤积大量商标以认定为恶意注册。

  • 对于拥有影视作品权利的权利人,如果作品名称、人物名称或形象或特定元素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布局,一旦被他人注册,未来真正的权利人可能面临商标侵权的风险。李燕荣说。

  • 在这方面,李燕荣建议,为了防止他人注册商标或搭便车,最节约成本、最方便的方式是同时开发影视作品或早期商标布局,影视作品相应元素注册商标,这是目前许多影视方采取的做法。

  • 过去,经常出现恶意申请和囤积大量商标注册牟利的混乱,甚至出现代理机构恶意注册商标、高注册的灰色行业。商标注册已成为重灾区

  • 自2014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以来,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商标注册现象,采取各种手段规范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 乔万里强调,为进一步规范恶意注册行为,将于1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使用,应当驳回,规范恶意注册行为在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中。

  • 商品化权保护引发争议

  • 除了人物形象外,动画作品中过于简短的作品名称和人物名称不能单独构成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如何保护?

  • 在功夫熊猫商标中,胡某在方向盘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KUNGFUPANDA商标,梦工厂动画电影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提出异议,称同名动画片《功夫熊猫》KUNGFUPANDA》在中国的热映KUNGFUPANDA具有独家的商业化权,因此,应排除他人注册同名商标。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承认,诉讼中的一审法院也否认了这一点。

  • 商业化权一般是指将知名形象(包括真人形象、虚构人物形象、人体形象等)、知名作品名称付诸商业使用的权利。

  • 然而,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功夫熊猫作为梦工厂公司的知名电影及其人物的名称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知名度较高。此外,知名度的获得是梦工厂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梦工厂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力和资本获得的。因此,功夫熊猫作为在先知名电影的名称和人物的名称,应作为在先商业化权受到保护。

  • 尽管北京高院曾明确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认定“商品化权”属于依法受保护在先权利,但实际上,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关于“商品化权”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商品化权”的问题亦颇有争议。因此,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保护在先“商品化权益”的问题持慎重的态度。

  • 李燕荣提出,除了《作权法》的保护外,作品名称和人物名称也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于盗用他人作品中人物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规范和制裁,这可以在年初北京高等法院审理的《葵花宝典》案中得到证实。

  • 乔万里说,为全面加强对动漫形象着作权的保护,“权利人应当及时对作品进行登记,发现侵权行为及时主张权利文化执法部门应当打击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排除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对侵权主体作出较高的判决,以震慑侵权行为。”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

  • 对此,有关部门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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