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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栏山二锅头&与牛二&为商标争了10年-十象网

  • 作者: 十象知产 发布时间:2024-01-12 15:09:29
  • 摘要

    牛栏山二锅头&与牛二&为商标争了10年-十象网

  • 一方为将“牛栏山”牌二锅头作为主要产品的老字号企业一方为受让取得“牛二”商标的投资顾问公司。针对“牛二”俩字双方展开了一场近10年的商标拉锯战。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牛栏山二锅头”笑到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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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为将“牛栏山”牌二锅头作为主要产品的老字号企业一方为受让取得“牛二”商标的投资顾问公司。针对“牛二”俩字双方展开了一场近10年的商标拉锯战。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判决终审驳回了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7426179号“牛二”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被撤销且需针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就诉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提出买卖使用申请2010年9月7日被核准买卖使用核定使用在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米酒等第33类商品上。2011年5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给五纵公司。2018年1月20日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

  • 在诉争商标于2010年6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后牛栏山酒厂于同年7月30日提出异议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获准买卖使用的第866912号“牛栏山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9350号“牛栏山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且其“牛栏山”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对牛栏山酒厂驰名商标“牛栏山”的恶意摹仿、抄袭。

  • 经审理商标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牛二”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买卖使用。

  • 2016年3月28日牛栏山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2017年3月15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具有明显差异而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牛二”是“牛栏山二锅头”的简称据此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 牛栏山酒厂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无论从商品名称角度还是从商标角度相关公众已经将“牛栏山二锅头”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与“牛二”对应起来在二者之间产生了较强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 五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在该案二审诉讼程序中环球佳酿公司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明确表示认可五纵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和诉讼中的行为及相关主张。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辨别能力及市场实际应当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五纵公司与环球佳酿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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