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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你自己看:云计算技术和专利法的发展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2:12:15
  • 摘要

    当前社会,云计算产业逐步成为各国的战略性产业,而技术快速发展与专利制度变迁相辅相成。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作为与科学技术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完善的制度设计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强劲动力;

  • 商标注册前首先要进行检索分析,这些都是需要经验,是多年的注册与分析,还有就是研究与《商标法》相关的书籍,案例,判例所积累的经验,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等,所有积累的实战经验,另外需要用到内部审查条款,还有内部的系统平台等。

    不信,你自己看:云计算技术和专利法的发展图
  •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买卖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在南晓镇晓元村桥墩坡蕾宏水库旁的小山坡上,上千只南晓鸡正在山林间觅食嬉戏,发晓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村民钟品升提着一袋玉米饲料熟练地抛撒到地上,鸡群迅速围拢过来。“这些土鸡生长良好、肉质紧实,正是出栏上市销售的好时候!”钟品升告诉记者,消费者对放养生长的南晓鸡赞不绝口。

  •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警示企业在设计商标时要选择独创性较高的设计方案,注重商标的显著性;在商标申请时要加强检索,切莫采取“拿来主义”,随意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样不仅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产业逐渐成为各国的战略产业,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专利制度的变化相辅相成。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作为与科技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完善的制度设计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云计算技术的飞跃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相应的挑战,与技术密切相关的专利制度首当其冲。因此,如何应对云计算等新技术挑战,不仅是重大理论前沿问题,也是行业重要的实践问题。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友华在其出版的《云计算专利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系统地讨论了上述问题。

  • 信息技术发展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方面。作者认为,云计算技术应用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可能面临的挑战是:在商业方法专利主体资格的背景下,云计算商业模式和关键技术是否适用于专利法保护;上述技术是否会导致云计算服务垄断;云计算增加了全球计算机软件专利共同侵权的风险,专利权人、云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责任差异;当云计算技术组件分布在多个国家时,如何平衡专利的有效保护和促进正常的商业活动……这些都是新技术条件下专利制度需要不断调整的方面。

  • 云存储技术作为云计算技术的关键技术,对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专利布局具有重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研究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基于对关键技术相关专利的深入检索和分析,对其专利布局进行多方位的调查。现有研究很少涉及区域分布、时间分布、技术领域、专利发展趋势等实证分析,难以有效评价相关技术的创新布局和竞争形势,不能为审查、授权和侵权提供有力依据。刘友华通过对专利信息平台的全面检索,形成了专利数据库。从水平和垂直的角度对数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表明国内外云安全技术的研发领域不同,大多属于数据通信网络领域,国外主要关注保密或安全通信设备。国内相关专利强度值低,技术竞争力弱,创新活动需要加强,审查政策激励需要不断加强。在云存储技术领域,国外专注于电子数字数据处理,云存储设备、安全、访问控制等技术布局相对全面。国内主要关注数据信息传输,是制定专利审查和授权政策的基础。

  • 式、商业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等的发明创造是否应改变专利授权对象,是否应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成为专利授权对象,引起社会热烈讨论。专利审查标准授权的门户,专利审查标准是否应对云计算技术采用不同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云计算技术依靠虚拟网络空间,其技术、思想实现与智力活动有一定的交叉,是否针对具体的技术问题提出基本的技术解决方案或技术手段,专利对象标准需要从自然区分自然规律和技术手段,也需要从行业竞争的角度考虑,是授权的关键。

  • 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中国能否借鉴一些国外立法经验,考虑专利权人垄断权与公众合理需求之间的利益平衡,但也要警惕一些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威胁国内产业的风险。

  • 性和复杂性给专利审查带来了困难,这取决于主观判断、缺乏相关政策和具体案例指导,不利于我国云计算技术的专利保护。虽然《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了涉及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授权规则,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云计算技术的专利保护,但仍有改进的空间。笔者认为,还应增加云计算领域的专利审查案例进行指导;及时调整审查顺序,提高审查效率;参照本发明的内容,从整体上判断技术方案的技术性。

  • 快速发展和企业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通过分工合作、分散布局完成技术体系,部分专利技术特征的实施越来越普遍,导致多主体侵犯他人专利权,通过分散放置侵权组件。上述情况对应于不同类型的云计算方法专利和系统专利侵权,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云计算方法专利,行为人只实现部分技术特征,其余由他人完成,由于没有单独的个人实现所有技术特征,难以满足全面覆盖原则,陷入侵权识别的困境。第二,对于系统专利,行为人将分散的组件放置在不同的国家,使使用系统的识别困难,需要仔细调查和衡量行为人、权利人和云计算行业的利益,探索合理的规则。笔者根据多级法院的判决,系统梳理了多国相关司法实践,分析了大量典型案件的最新进展,认为拆分侵权不足以改变现有专利侵权认定规则,回归传统规则。欧洲将云计算专利侵权分为拆分侵权、算专利侵权分为拆分侵权、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即使没有直接侵权,行为人也可能对主动诱导或促进专利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欧洲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多个主体是否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降低了直接侵权的门槛,如果侵权人支持第三方,则为直接侵权。为了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将在德国实施的被告视为直接侵权行为人,但2010'>2010年英国最高法院在ResearchInMotion本案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认为方法专利的间接侵权不以直接侵权为前提,主要从侵权主体的专利认知水平和主观态度来判断,分配行为人之间的责任。

  • 法角度,各国并非必须为如此庞杂、独特的复合型技术设立单行的法律规范,而是能否通过剖析云计算技术的基础性技术和其技术构架并将之置于已知技术领域进行分析和归类,或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框架,使技术与制度相得益彰。为此,笔者从云计算关键技术的专利布局、技术发展对专利制度的影响、专利审查、专利侵权规则、系统专利侵权规则、跨境侵权要素、综合调查我国相关立法、司法实践,提出专利法应引入间接侵权规则,在直接侵权的前提下确定间接侵权,明确间接侵权的行为特征,并要求该行为与专利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才能确定间接侵权行为。

  • 法专利等专利或方法专利,由于其技术特征的可分散性,一些技术特征不可避免地位于一个国家,一些特征位于海外。此类跨境要素的拆分侵权认定困境在于: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明确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在一国境内找不到对应结构时,如何考量位于境外的部分结构。目前,我国云计算专利拆分侵权实践缺乏有效规则,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刘友华提出借鉴整体使用规则和最后一步规则,在跨境技术特征的事实层面,如果法院整体侵权系统,应对整个侵权系统的所有要素,无论侵权技术特征的实际地理位置。对于跨境拆分侵权的技术步骤,能否使用最后一步规则进行比较,即当事人实施方法专利的最后一步,即完成直接侵权,只要有证据证明最后一步发生在中国,就能否将海外步骤纳入技术特征比较,是否构成侵权,仍需根据侵权判断规则确定。

  • 基于技术变革和法律变革的角度,围绕云计算技术发展专利审查授权、拆分使用和侵权识别、法律保护和行业竞争挑战和问题,对云计算技术创新、专利布局和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通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青山常在”。该局纵深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改革制度,采取取消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简化企业登记程序,不断完善企业开办各项便利化举措,发挥营商环境改革对于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实现“市场主体开办一件事”集成办理、一网通办,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加快市场主体准入速度。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作用,落实降本减负、融资增效、稳岗留工等扶持政策,加大“个转企”力度,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目前,该市现有市场主体44162户;今年以来,新注册市场主体2363户,同比增加22.3%。

  • 6.其他证据材料

  • 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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